《人民网》:陕西规范食品召回意见 明确召回食品范围

05.11.2015  17:12

记者从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食品召回工作,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近日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意见》(简称《意见》),《意见》进一步对召回食品的范围、召回时限、召回食品处置等予以明确。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制定发布的《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监督抽检、执法检查、日常监管等工作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不安全食品(含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为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实施召回。食品的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也应当依法实施召回,对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存在虚假内容、不会误导消费者或者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按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制定的《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要求发布召回公告,启动召回工作,及时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不安全食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实施召回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召回和通知的情况。

根据《意见》要求,召回食品处置的主体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召回的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立即就地销毁。不具备就地销毁条件的,可以集中销毁处理。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的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承担。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补救措施不得涂改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重要的标识信息,不得欺瞒消费者。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各级监管部门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作出处理。对不依法履行责任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查处,对监督检查结果和召回处置情况要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违反《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召回而不主动召回、不停止生产经营、不按照召回计划实施召回、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等行为,各级部门要依法严厉查处。(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