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全面修订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

18.10.2017  17:23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进一步规范全系统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防范廉政风险,提高食品药品安全法治化水平,省局于近日修订出台了《陕西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陕西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要求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执行,在进行行政处罚裁量时,必须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实施,并在相关法律文书中予以体现。

此次修订重点结合国家近年来新修订出台的一系列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以及我省出台的《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对省局2011年《规则》和《基准》进行的一次全面修改完善。新出台的《规则》和《基准》,分别针对当事人实施的违反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其违法事实和性质,提出处罚依据,按照违法情节和危害程度,分别确定处罚幅度。针对不同违法行为,以表格形式分别规定了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一般或者从重处罚等六种适用情形和处罚标准,有效防止了处罚过程中的随意性,一目了然、简单实用。

为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基准》还明确了因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是否许可的情况下,当事人未取得许可证即开展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免予处罚,强调了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履职要求,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次修订过程中,省局还针对执法实践中存在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难以计算,以及“情节严重”难以认定等问题,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基层执法提供了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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