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动物致人伤 主人依法需担责

07.01.2015  21:18
        陕西法院网讯      家中饲养的动物如果致人伤害,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该承担怎样的责任?近日,扶风法院判决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处被告肇事犬的主人李均利承担原告徐存坠被狗咬伤的各项损失费用72756.18元的60%  即43653.7元。案件上诉后,宝鸡市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保护猪场安全,李均利在其养猪场门外拴养了一只狗。2013年7月21日上午,徐存坠去办理低保时,路过李均利养猪场门口,因未注意到其门口拴着的狗,不幸被狗咬伤左小腿。当日,徐存坠在其村医疗站进行了伤口清理,并注射了狂犬疫苗。李均利承担了290元医疗费用。同月28日徐存坠因左小腿狗咬伤伴感染突然昏倒。先后被转至扶风、宝鸡、西安三家医院进行32天的治疗。期间共计支付医疗费72756.18元。另查,在徐存坠住院期间,李均利给付2000元。经鉴定,徐存坠所受左下肢损伤属九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但是原告作为本村村民,对被告在猪场饲养有狗未尽到充分安全注意义务,导致事件发生。原告存在一般过错,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被告存在一般过错,但仅能减轻原告责任。在这里也提醒广大市民,加强对饲养动物管理,以免给他人损伤,给自己也带来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