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动物致人伤 主人依法需担责
07.01.2015 21:18
本文来源: 法院
为保护猪场安全,李均利在其养猪场门外拴养了一只狗。2013年7月21日上午,徐存坠去办理低保时,路过李均利养猪场门口,因未注意到其门口拴着的狗,不幸被狗咬伤左小腿。当日,徐存坠在其村医疗站进行了伤口清理,并注射了狂犬疫苗。李均利承担了290元医疗费用。同月28日徐存坠因左小腿狗咬伤伴感染突然昏倒。先后被转至扶风、宝鸡、西安三家医院进行32天的治疗。期间共计支付医疗费72756.18元。另查,在徐存坠住院期间,李均利给付2000元。经鉴定,徐存坠所受左下肢损伤属九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但是原告作为本村村民,对被告在猪场饲养有狗未尽到充分安全注意义务,导致事件发生。原告存在一般过错,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被告存在一般过错,但仅能减轻原告责任。在这里也提醒广大市民,加强对饲养动物管理,以免给他人损伤,给自己也带来麻烦。
本文来源: 法院
07.01.2015 21:18
西咸支队举行2018年政府专职消防员培训队结业典礼
3月31日上午,消防网
西咸消防助力新区营商环境建设全面推行消防预先验收服务
为进一步优化新区营商环境,消防网
省厅第四考核组圆满完成铜川支队2017年度班子考核和目标责任考核工作
1月24日至26日,消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