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驾车撞伤学生 监护人被判担责赔偿

15.05.2015  10:03
        陕西法院网讯    17岁的张晓东无证驾驶其父张虎的摩托车上路,不料撞上了刚要放学回家的聂华,致其受伤住院,双方因赔偿协商无果,聂华诉至法院。因被告张晓东、张虎外出下落不明,法院依法公告向其送达法律文书,逾期未到庭。近日,长武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张虎赔偿聂华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79万元。

        2014年6月4日,17岁的张晓东在没有取得驾照的情况下,驾驶其父张虎的无牌照两轮摩托车上路,当日18时,张晓东驾驶两轮摩托车沿长武县冉相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一处地方时,因未保持安全车速,与刚要放学回家而自南向北行驶的聂华骑行的自行车相撞,造成聂华受伤。后聂华住院治疗15天。经交警大队认定,张晓东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被告共支付原告各种费用1.3万元。经鉴定,聂华的伤情为八级伤残。被告张晓东、张虎未出庭应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张晓东无证驾驶属于其父张虎的无牌照摩托车,在事故发生时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张虎明知张晓东为未成年人,在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证的情况下,仍放任其子驾驶摩托车上路,造成本起事故,其并未尽到监护责任。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晓东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张虎应对原告因本起事故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以法庭认定的有效证据确定的数额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