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高新区出台促投资稳增长实施意见

07.07.2015  12:38

  7月1日,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发布了《西安高新区关于促投资稳增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推进重大工程建设,有效发挥投资对稳增长的关键作用,着力促进全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实施意见共二十条,从重点项目建设、稳定房地产市场、强化集群招商和产业链招商、保障年度重点项目用地、加大战略性新兴产业 扶持 力度、加快棚户区改造等方面对投资给予扶持与支持。其中,提振产业投资信心,促进高新区投资稳步增长中,实施意见确定,加快项目扶持资金兑现,力争6月底前将已确定表彰的308万元重点项目奖励资金拨付至相关项目单位,激发企业积极性。实施项目配套资金缓缴措施,对于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需缴纳配套费的新开工的产业类项目(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建设内容为工业厂房)、大型商贸类项目以及对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可延缓至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缴纳即可。对于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新开工且在高新区统计局新设立固定资产投资账户并于当年在该账户内完成一定额度申报额的项目,配合专项工作经费,以促进新建项目早日开工、开户。 
对于房地产市场,实施意见确定,将优化高新区商品房供应结构,统筹安排商业办公、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保障性住房的供应比例,适当控制2015年和2016年房地产开发规模。实行购房落户,对具有合法稳定职业的非西安市户籍居民,参照《西安高新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举措》办理。此外,实施意见还规定,优化国有土地网上挂牌出让资金缴纳政策,对于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招拍挂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则上按照用地市场评估价的50%确定竞买保证金,出让合同签订后竞买保证金转为出让金,余款按合同约定可分期缴纳,一年内缴清。对于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签订后60日内必须缴纳出让金的50%,余款按协议约定可分期缴纳,一年内缴清。其中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经用地单位申请,高新区管委会同意,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实施分期缴纳,有关部门予以协助办理相关前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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