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高院公布四起侵犯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24.04.2015  20:18

在第十五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为进一步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充分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全社会形成尊重、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4月24日,省法院向社会公布陈志愿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高涛、高广贵、王德宝假冒注册商标案、陕西铁亿达商贸有限公司、宾其交、郑彪假冒注册商标案、贾国华假冒注册商标案等4起典型案例。 

案例1: 

陈志愿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销售假冒日化产品 

(一)案件事实

2013年6月起被告人陈志愿在西安市售卖各种品牌假冒日化用品。2014年1月10日上海“玖忻”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接到投诉材料,称有人在西安市新城区长缨西路西筑社区民房涉嫌销售假冒联合利华公司、宝洁公司产品,后该公司经初步调查了解后于2014年1月14日向公安机关报案。2014年3月13日上午,公安机关根据报案材料,在本市新城区长乐坡村602房间内,将正在从库房中拉货的被告人陈志愿现场抓获。并根据其供述,查获其存放在本市新城区长乐坡村602房间、长缨西路226号西筑社区15号楼3单元1层西户内的大量假冒其他公司品牌的日化用品。经清点,共查获广州宝洁有限公司“海飞丝”牌洗发露266箱、“飘柔”牌洗发露370箱、“玉兰油”牌沐浴露115箱、“舒肤佳”牌沐浴露54箱、“舒肤佳”牌香皂212箱、“沙宣”牌洗发露48箱、“潘婷”牌洗发露160箱、“佳洁士”牌牙膏84箱;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清扬”牌洗发露224箱、“力士”牌洗发露24箱、“中华”牙膏176箱;高露洁棕榄(中国)有限公司“高露洁”牌牙膏140箱;强生(中国)有限公司“强生”牌爽身粉88箱;云南白药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白药”牌牙膏68箱;好来化工(中国)有限公司“黑人”牌牙膏182箱。经鉴定,上述日化用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726733.97元。上述查获的洗漱用品均由公安机关暂扣。

(二)裁判结果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志愿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非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726733.97元,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志愿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查获的假冒宝洁公司“海飞丝”牌洗发露266箱、“飘柔”牌洗发露370箱、“玉兰油”牌沐浴露115箱、“舒肤佳”牌沐浴露54箱、“舒肤佳”牌香皂212箱、“沙宣”牌洗发露48箱、“潘婷”牌洗发露160箱、“佳洁士”牌牙膏84箱;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清扬”牌洗发露224箱、“力士”牌洗发露24箱、“中华”牙膏176箱;高露洁棕榄(中国)有限公司“高露洁”牌牙膏140箱;强生(中国)有限公司“强生”牌爽身粉88箱;云南白药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白药”牌牙膏68箱;好来化工(中国)有限公司“黑人”牌牙膏182箱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案例2:

高涛、高广贵、王德宝假冒注册商标案

生产假酒 

(一)案件事实

2013年5月至12月,被告人高涛为牟取非法利益,在西安市长安区滦镇泉子头村、黄良镇石村租赁民房,先后雇佣被告人高广贵、王德宝制造假酒。被告人高涛从西安市东郊地区多家废品收购站回收西凤酒、五粮液酒、剑南春酒等名酒瓶及假冒注册商标的包装材料,由被告人高广贵、王德宝对回收的酒瓶进行清洗后,分别灌入被告人高涛低价购回的四川老窖酒、尖庄酒、太白酒,贴标后包装销售。其中,被告人高涛将假冒的西凤六年酒以每箱300元销售,假冒的西凤十五年酒以每箱350元销售。2013年12月10日,西安市公安局接群众举报,在西安市长安区黄良镇石村高涛租赁的民房内将三被告人抓获,并在长安区滦镇泉子头村、黄良镇石村当场查获三被告人制作的假冒西凤六年酒241瓶、西凤十五年酒49瓶、红西凤酒5瓶、西凤国花瓷十二年酒27瓶、西凤国花瓷三十年酒9瓶、西凤华山论剑十年酒6瓶、西凤华山论剑二十年酒32瓶、五粮液酒7瓶、1618五粮液酒2瓶、剑南春酒18瓶、国窖1573酒6瓶。同时查获西凤六年酒内包装盒290个、西凤六年酒外包装箱620个、西凤十二年酒酒瓶500个,共计价值114473.5元。经鉴定,上述白酒及包装材料均系假冒产品。

(二)裁判结果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涛、高广贵、王德宝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高涛虽系犯罪的组织者,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高广贵、王德宝系受被告人高涛所雇佣,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涛、高广贵、王德宝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高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高广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王德宝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及包装材料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销毁。

 

    案例3:

陕西铁亿达商贸有限公司、宾其交、郑彪假冒注册商标案

假冒品牌钢材 

(一)简要案情

2013年9月28日,被告人陕西铁亿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亿达公司)与陕西宏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涛公司)签订了《钢材供销合同》。合同约定,由铁亿达公司给宏涛公司承建的本市未央区小滩村安置工程项目供应钢材;铁亿达公司所供钢材应以陕西龙钢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钢公司)和酒泉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钢公司)生产的钢材为主,缺货时,可在宏涛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由其他品牌的合格钢材替代。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人宾其交作为铁亿达公司的经理,在未征得宏涛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指使其业务员郭治军,将应给宏涛公司供应的龙钢公司的禹龙牌钢材,用其他品牌的钢材代替。后郭治军联系被告人郑彪,被告人郑彪将提前准备好的假冒禹龙牌商标标牌,在铁亿达公司雇佣车辆送货途中,与送货司机联系确定更换地点后,将所送的其他品牌之钢材标牌更换为禹龙牌钢材标牌,再由司机将货送至小滩村在建的工地。禹龙牌钢材市场价格高于送往该工地的其他品牌钢材,至少每吨30元以上差额。被告人郑彪根据所换假冒标牌的数量,以每个标牌2元(自称购买时单价为1.5元)或每车50元收费。2014年1月10日,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未央分局在小滩村工地查封铁亿达公司所送的禹龙牌三种型号的钢材58.114吨,直径在8mm-10mm之间。后经抽查,挂着禹龙牌标牌的钢材质量合格。2014年1月20日,该局将查封的钢材予以解封。2014年1月24日,龙钢公司品牌管理办公室抽样检测确定,该工地使用的禹龙牌钢材,不是龙钢公司生产的禹龙牌钢材。被告人铁亿达公司和被告人宾其交、郑彪对检测结论无异议。另查,铁亿达公司与宏涛公司钢材购销合同上还约定,双方结算的钢材价格,以当日《我的钢铁》网站,西安市场网价为结算价。2014年1月8日,直径为6.5mm-10mm的禹龙牌钢材每吨3420元。本案涉及的钢材,为8mm和10mm,根据上面的标准计算,查获的58.114吨钢材,价格为198749.88元。2014年1月20日,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将涉案钢材扣押。2014年2月18日,上述公安机关又从被告人郑彪处扣押假冒的铝质钢材商标标牌38块,纸质钢材商标标牌4627张及被告人郑彪用于焊接假冒的铝制标牌所使用的手提式电焊机一台。

(二)裁判结果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铁亿达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假冒商标,情节严重;被告人宾其交作为铁亿达公司该项业务的主管负责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严重,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郑彪协助被告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陕西铁亿达商贸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宾其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郑彪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郑彪违法所得依法继续追缴;涉案58.114吨假冒“禹龙”牌钢材,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依法处理;涉案铝制钢材商标标牌38块,纸质钢材商标标牌4627张,由扣押单位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予以没收,依法处理。 

案例4:

贾国华假冒注册商标案

生产假冒汽车防冻液 

(一)案件事实

被告人贾国华为牟取非法利益,自2013年7月份起在西安市未央区广大门村42号租用仓库,并从李东升(身份不详)处购买汽车防冻液半成品约61吨,未经商标持有人许可,加工、灌装假冒的有“长城”、“昆仑”、“蓝星”、“统力”、“东风”注册商标的五个品牌防冻液,对外销售牟利。截止案发时,其累计出售有上述商标的假冒防冻液3209桶,非法经营数额为70801元。2013年9月23日,公安机关在上诉人贾国华的仓库内将其抓获,现场查获有“长城”、“昆仑”、“蓝星”、“统力”、“东风”注册商标的成品防冻液1650桶,并在其经营防冻液的门市部查获账本及销售清单。经营数额为48301.63元。综上,未销售的假冒产品经营总数额为65682.03元。

(二)裁判结果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贾国华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五种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136483.03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贾国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作案工具账本七本依法予以没收;假冒注册商标的防冻液1650桶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谭家派出所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