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陵县交通运输局高陵县店子王泾河大桥新建工程环评信息(二次公告)

29.12.2014  11: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文件精神,高陵县交通运输局  《高陵县店子王泾河大桥新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已委托陕西中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协作单位)编制,现将该建设工程有关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向公众公开,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环境保护方面的宝贵意见。                   

公告内容如下:

一、建设项目情况概述

高陵县店子王泾河大桥新建工程起于高陵县泾渭体育运动公园中心泾环西路与西铜一级路连接线平交处,路线向南延伸,跨泾河后路线继续向南延伸至店子王村,终于泾渭路与泾渭中路平交处。

拟建项目总投资2.05亿元,全长1167m,其中新建两条泾河大桥引线,北引线长113m,南引线长258m,路基宽度为32m;拟建桥梁长796m,桥宽32m,公路等级为一级公路,设计车速80km/h,桥梁设计为荷载公路-1级。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 

(1)生态影响:工程对生态环境影响主要表现为植被破坏影响、野生动物影响、项目占地对于沿线土地利用、基本农田保护和农业生产的影响、工程跨越水体对于水生生态影响和取弃土场环境影响。

(2)声环境影响:施工期主要为各种施工机械产生的机械噪声,运营期主要为交通噪声影响。

(3)环境空气影响:主要包括施工现场道路路基路面铺设、施工车辆运输和装卸物料引起的扬尘和沥青摊铺时的烟气、动力机械排出的尾气污染;运营期汽车尾气排放对沿线大气环境的影响。

(4)水环境影响

施工期主要为施工废水及营地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

三、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 

(1)生态保护措施

营运期应加强沿线植被管理,及时进行绿化植物的补种、修剪和维护,使绿化植被美观,改善公路沿线景观效果。

(2)噪声防治措施:

对于超标量小于5dB(A)的长庆龙凤园小区,通过加强该区域道路两侧的绿化、设置减速慢行标志等措施来减轻交通噪声的影响;超标量大于5dB(A)的店子王村,要求对临路的16户住户进行拆迁安置,建议加大道路两侧绿化面积,在敏感区较密集区域设置减速、限速、慢行等交通标志,同时在运营初期加强道路两侧敏感目标噪声监测,结合公路两侧超标房屋的具体用途,对确实超标且被用作居住的房屋采取加高或建设隔声挡墙等降噪措施。

(3)废气防治措施

项目在营运近期汽车尾气排放对沿线大气环境的影响较小,但在营运远期,随着车流量的增加,影响也将逐渐增加,NO2和TSP可能出现轻微超标现象,应通过加强沿线绿化等措施加以缓解。

(4)水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不设收费站、服务区等辅助设施,废水主要来自路面径流及事故风险。严禁各种泄漏、散装超载的车辆上路,防止公路散失货物造成水体污染;定期清理公路边沟的残留物,保证路面雨水排放顺畅。设置防撞设施及雨水收集系统。

(5)风险防范措施

  在大桥路段两侧加固防撞护拦,设置事故报警电话。

  编制项目风险防范预案,并进行实际演练,以便及时控制污染。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综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西安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及《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的要求,项目为高陵县正在规划中的南北一级公路跨越泾河而设的一座大桥,项目建成后连接泾河南北,可促进高陵泾河南北两岸工业园区沟通和交流,提升泾河两岸工业区的交通服务品质,同时也缓解了目前其他南北主干道的交通压力。通过在设计期、施工期和运营期对社会环境、生态环境、水环境、环境空气等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后,可有效的减轻或消除公路开发建设带来的不利影响。从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角度,本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1)请公众提供个人信息主要包括:姓名、职业、文化程度、家庭住址及联系方式; 

(2)您对项目建设的态度; 

(3)你认为项目建设带来哪些环境影响; 

(4)您认为施工期应采取哪些环保措施; 

(5)你认为公路建成后对你产生哪些环境影响; 

(6)你认为何种措施可减轻项目建成后的噪声影响。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1)打电话    (2)写信 

七、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单位:高陵县交通运输局

地址:西安市高陵县西韩街299号

联系电话:029-86916876            联系人:朱工

八、承担环评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评价机构名称:陕西中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西安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协作单位) 

地址:西安市西影路106号          邮编:710054 

联系电话:02987629501                联系人:刘工 

九、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公众可在本项目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或环评机构提出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