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费

原告受伤是否跳车排险所致

    [案情]     2006年11月29日上午11时许,被告晏新红按照同原告李建华的约定,驾驶自己的东风牌货车,装载原告的蔬菜,从西安出发返回勉县,原告随车同行。当日下午5时许,原告在太白山公路边上不慎损伤右腿。当晚11时许,被告和他人送原告到勉县骨伤医院诊疗,经诊断,原告右胫骨远端和右腓骨下三分之一处粉碎性骨折,右小腿软组织损伤。原告自费住院治疗24日,出院后又门诊治疗数次;2007年5月30日,原告二次入住该院取除内固定物,自费住院18日,先后共计支付医疗费10831.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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