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半年陕西户县一家小餐馆因在西安买盐被处罚

03.11.2014  11:35

    原标题:用了2斤“外地盐”被罚逾5000元- “跨区用盐被罚”为何屡现

    据新华社南京11月2日新媒体专电(记者陈刚)河南新郑“跨区用盐被罚”事件以道歉、退罚款和还盐告终不久,江苏新沂又被曝发生类似事件:当地一位大排档老板因用了在“外地”购买的2斤盐,最终竟被罚逾5000元。上半年,陕西户县一家小餐馆也曾因在西安买盐被处罚。今年以来,“跨区域用盐被罚”事件屡屡上演,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究竟是相关规定“不合时宜”?还是执法过程“存在瑕疵”?

    “买了10斤,剩下6斤扔了觉得可惜,我就带回来了。”江苏徐州新沂市的老陈在老家阿湖镇开了一家大排档。去年初,因在邻近的连云港市东海县的一位朋友家帮忙做饭,在当地超市买了10斤食盐,当这批带回来的盐用了2斤后,不仅剩下的盐被盐务部门执法人员上门没收,还被处以1500元的罚款。

    老陈觉得很委屈,在接到罚单后拒绝交钱。没想到,今年春节前,他竟收到新沂市人民法院的通知书,告知其因拒交罚款被新沂市盐务管理局“告到了法庭”,经调解老陈仍不同意交钱。几天后,却又收到一份执行通知书,上面写的罚款金额翻了一倍,成了3000元。

    记者了解到,因屡次拒绝交纳罚款,当地法院还向老陈开出“拘留决定书”,对其处以15日拘留的处罚。老陈最终无奈交了5050元,未被拘留。而这5050元中,包括新沂市盐务管理局3000元罚款,新沂市人民法院2000元罚款和50元的执行费。

    针对这一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事件,新沂市盐务局在向记者提供的回复中表示,2013年3月22日,该局检查发现阿湖镇陈某某以连云港市东海县购进的食盐在其经营的“老陈大排档”饭店使用,其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新沂市盐务局在回应中还称,3月22日当天,新沂盐务局向陈某某送达了盐业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告知书。同年4月17日,作出并送达《盐业违法案件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其罚款1500元,当事人未履行。2013年7月11日,盐务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通知书,催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但当事人仍未履行;且其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此类被众多网友认为是“荒谬”的事件,不少专家也认为,“跨区域用盐”执法源于行业垄断,结束“跨区域用盐处罚”根本还在于逐步取消食盐专营制度,让食盐的生产、销售回归到市场,由市场来调节,监管者管好消费引导、标准制订和市场秩序,恪守权力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