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未尽扶助义务 精神病妻诉离婚获支持

08.10.2014  17:17
        陕西法院网讯        夫妻婚后常因琐事发生争执,丈夫更是对妻子大打出手,妻子患有精神疾病后,丈夫对其不闻不问,法院以丈夫未尽相互抚养义务,判决二人离婚,并要求其对妻子作出补偿。9月25日上午,吴起法院公开宣判了这起离婚案,判决原告高建丽与被告李旗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并承担原告医疗费、日后生活困难帮助费等共计7.1万元。

        2008年12月9日,高建丽与李旗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孩子出生后,二人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11年8月13日,双方因琐事争吵时,李旗对高建丽大打出手,将其左手拇指殴打骨折,高建丽遂回娘家居住,二人开始分居。期间,高建丽在回家看孩子期间与李旗父母发生争执被打。李旗便起诉离婚,在法院审理期间,高建丽经医院确诊为精神分裂症,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等均由娘家垫付,后李旗以为高建丽看病为由撤诉。之后高建丽便一直在其娘家居住,由其父母照理。在此期间,李旗对高建丽不闻不问,并且坚决拒绝给付高建丽相关的治疗费用,心寒不已的高建丽遂一纸诉状将李旗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女儿由李旗抚养,同时要求李旗承担自己在治疗精神分裂症时所花费的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生活帮困费共计9.7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家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后经常争吵打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患病后,被告未尽到夫妻扶助的义务,原告要求离婚,法院应予以支持。原告患有精神分裂症,生活自理能力不足,没有收入来源,故婚生女由被告抚养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抚养费应由被告承担,夫妻共同财产也归被告所有。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原告患病所花住院费、医疗费被告应予以承担,原告所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及生活困难帮助费被告亦应承担一定的扶助义务。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