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计委:不能排除中东呼吸综合征再次输入中国
中新网6月12日电 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消息,卫计委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中东呼吸综合征医疗救治和院感防控准备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不能排除疫情再次输入中国的风险,要求从五个方面进一步做好可能出现的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医疗救治和院感防控准备工作。
《通知》指出,自中东地区2012年9月首次出现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以来,多个国家相继出现感染病例。近期,韩国暴发了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随着中国公民赴沙特朝觐时间临近,且中国与疫情发生地人员往来频繁,不能排除疫情再次输入中国的风险。为更好地应对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结合国际对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特点、病例诊疗、院感防控的最新研究进展,卫计委会同国家中医药局组织专家对《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诊疗方案(2014年版)》等技术文件进行了修订完善。
《通知》就进一步做好可能出现的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医疗救治和院感防控准备工作要求,一是进一步认识做好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应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敏感性。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应对工作,进一步认识做好医疗救治和院感防控准备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敏感性。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切实做好门急诊患者的预检分诊工作,规范接诊流程,加强发热门诊的建设和管理,严防呼吸系统传染病医院感染的发生。
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感染性疾病诊疗能力和水平,加强不明原因肺炎和流感样病例的监测报告工作。增强医务人员对发热和不明原因肺炎患者的问诊、筛查、隔离、转诊等意识,重点询问近期到疫情发生地的流行病学史,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
二是严格做好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各级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中东呼吸综合征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医院感染防控意识。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医院隔离技术规范》、《中东呼吸综合征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2015年版)》(附件1,以下简称《院感防控指南》)等文件要求,并按规定做好医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工作中要加强医务人员个人防护,降低院内传播的风险。
三是指定定点医院做好准备工作。当前疫情应对准备工作以防输入为主,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会同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在省会城市、相关口岸城市做好定点医院确定工作。
定点医院要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呼吸系统传染病收治条件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中医医院,或者传染病专科医院。二、有能够采取严格隔离措施收治病例的独立病区,有负压病房。三、院内感染控制符合医院感染管理的有关规范和标准。四、感染性疾病科、急诊医学科、重症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院感染管理科等科室具备较高的临床和管理能力。
定点医院要按照《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诊疗方案(2015年版)》(以下简称《诊疗方案》)和《院感防控指南》,制定规范的中东呼吸综合征诊疗流程和院感防控方案,保障医疗安全。
四是妥善做好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转运工作。各省会城市和相关口岸城市急救中心要按照《甲型H1N1流感病例转运工作方案(2009年修订版)》(卫发明电〔2009〕125号,以下简称《转运工作方案》),做好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转运工作。各级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为急救中心配备符合呼吸系统传染病防护条件的救护车辆、防护用品,对急救中心工作人员开展《转运工作方案》、《院感防控指南》培训。急救中心要严格按照规定做好车辆消毒和个人防护,明确与定点医院之间的病例交接流程。
五是进一步做好人员培训和督查落实。各级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对医疗机构开展全员培训,重点加强《管理办法》、《院感防控指南》、《诊疗方案》的培训,增强医务人员对中东呼吸综合征的敏感性,做好诊断和鉴别诊断。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紧急处置预案,组织医疗机构开展培训和演练。各朝觐人员派出省份和相关口岸城市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应对准备工作的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疫情发生后能够立即启动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