颐馨雅苑214户业主起诉开发商败诉 只因为合同多了半句话
入住多年房产证一直办不下来,颐馨雅苑小区214户业主集体起诉开发建设单位,不料一审、二审全部败诉。业主们分析认为,败诉的主要原因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被开发商在约定的具体条款中多加了半句话。
办证时间前加了半句话
开发商称约定时间未开始计算
颐馨雅苑小区位于西安市未央区纬二十八街。该小区业委会主任徐先生介绍,小区共有4栋楼547户。业主们入住多年,房产证一直没有办下来。
“2018年,我向未央区法院起诉开发建设单位西安市投资公司,要求协助办理所购房屋的权属登记,并参照逾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开发建设单位辩称,双方合同约定的办证时间是‘交房后并由相关部门核发有关文本文件之日起360日内’,但目前有关文件相关部门还未核发,双方约定的办证时间尚未开始计算。另外依据约定,双方未选择不退房情形下的违约责任,所以其不应支付违约金。”
徐先生说:“‘交房后并由相关部门核发有关文本文件之日起360日内’这个约定,是在住建部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外加的,买房时很多业主都没有注意到。按这样的约定,若开发商不履行责任,导致相关部门一直不能办理相关手续,开发商也根本不用考虑赔偿责任。但一审法院还是把它作为双方约定的办证条件,认为‘截至目前还有规划验收合格证及竣工验收备案表两个文本文件有关部门未予核发,合同约定的办证条件尚不具备’,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
随后,他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我提起上诉的理由是:合同第十五条‘相关部门核发有关文本文件’的约定不够明确,该格式条款未约定开发建设单位向哪些部门申请,核发哪些文件,以及申请核发文件的时间,合同中也无补充条款,属约定不明。我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该条款是办证条件,据此认定办证条件不具备,是理解错误。同时我认为,该条款是开发建设单位恶意添加的办证附带条件,妄图规避及时办证义务,违反了相关强制性规定,扰乱了房地产市场,损害了公共利益。根据该条款,西安市投资公司可以无限期地拖延办理权属登记备案手续,等于直接免除了及时办理相关证照的义务。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该格式条款应为无效。”徐先生说。
编辑: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