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5日,陕西省教育厅举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培训班。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刘立海、龚宇应邀作培训报告。
会议指出,国务院公布《条例》,是为了更好地实施《政府采购法》,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化解社会关注和质疑,细化法律规定,充实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政府采购工作机制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
会议强调,《条例》全文共九章七十九条,明确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包括资金来源,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的具体范围和法律适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条例》提高了政府采购的透明度,要求采购信息公开发布,采购方式、评审办法和评分标准要公开,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要公开,投诉处理结果要公开;《条例》强化了政策功能,明确了政府采购政策的制定主体、实现形式及法律责任,将大大拓展采购政策发挥作用的空间;《条例》强化了源头和结果管理,要求采购人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合同规定组织验收,突出了政府采购的结果导向,实现了管理链条的前延后伸,有利于将采购监管重心从程序规范调整到绩效评价上来;《条例》明确了评审专家的职责和责任,要求专家必须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界定了专家的权利和义务,列明了专家的处罚规定,规范专家行为。
会议要求,《条例》已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是教育领域必须严格遵守的重要法律法规,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条例》,统一思想认识,依法依规执行,提高管理水平,广泛宣传培训,营造良好氛围,加强队伍建设,完善工作机构,运用信息手段,提高采购效率,为教育发展改革提供支撑和保障。
省教育厅预算管理的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厅属中职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政府采购业务骨干,厅机关、直属事业单位部门负责人共计120余人参加培训。
(责任编辑:刁巧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