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县人大出台《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办法(试行)》明确和细化重大事项决定权

09.11.2015  13:18

      为保证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依法有效行使,明确重大事项的界定范围,白河县人大常委会经过认真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报经县委同意,制定了《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办法(试行)》,并经2015年10月29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规定了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的原则,明确和界定了应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事项范围,应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及备案的事项范围,应征求县人大常委会意见的事项范围,要求“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必须按照《办法》执行。

      为了维护依法审议决定重大事项的法治严肃性,《办法》细化了责任追究,对应当报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擅自作出决定的,县人大常委会将责成其限期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消。对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不执行的,将责成其限期改正,也可以采取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方式依法实施监督,对相关责任人员建议有关机关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依法提出撤职案。《办法》还对重大事项的提请主体、内容和程序也做了详细规定,使议案或报告的提请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

      白河县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办法有利于进一步保障和依法规范行使审议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促进县“一府两院”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

   

      (许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