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涛:让人民法院之花在法治的春天中绽放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维护法治的权威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建设法治中国,是社会的共识,也是几代中国人的梦想。法治,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国家执政能力和社会治理能力,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目标。回顾我们走过的历程,无论是市场经济体系的培育与发展、公共权力的设置与运行、社会公正的构建与体验,还是公民诉求的表达与实现,都须臾缺少不了法治的基础。尤其是近些年来,国民经济持续平稳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以及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更离不开法律制度和社会公平规则的恩泽。可以这么说,法治,不仅是中国人的梦想,更是正在不断推进中的现实。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队伍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推动“中国梦”的建设者和捍卫者。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发挥法治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是宪法赋予人民法院的肩负的职责和使命。人民法院的宪法地位及其职能决定了承担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尊严、权威,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的法定重任。打击刑事犯罪、化解民事行政纠纷、调整法律关系、调控社会秩序、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大局服务,谋民生之利,解民生之忧,坚持公正廉洁司法,维护法律法治的统一和权威,就是为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法治中国建设。
二、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灵魂
《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对此,习近平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进一步明确指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我曾经引用过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段话,他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其中的道理是深刻的。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因此,全会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是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既是审判活动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全体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价值取向。
法院要排除一切干扰,确保司法公正。领导干部、人民群众,不管什么人,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人民法院不但要记录在案,情节恶劣的要公开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决定》对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充分反映了社会对司法公正的需求、对深化改革的期待。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是为了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实现;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为了明确法庭审判的中心地位,只有法庭审判才是确认与解决被告人罪责刑问题的最终阶段和关键环节,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渠道,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方式。近年来,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司法公开取得扎实成效。
司法公正离不开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决定》对于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人民监督员制度、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等制度作出了宏观的规划。权力是一把双刃剑,没有制约的权力,就容易产生腐败。孟德斯鸠曾经说过: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司法机关掌握公民生杀予夺大权,必须予以相应的制约和监督,否则就有滥用权力的危险。在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些都迫切需要监督和制约,通过监督与制约促进司法机关及有关执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办好案件,确保公平正义在每个具体案件中得以实现
《决定》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习近平进一步指出:“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决定》紧紧抓住了司法工作的核心和关键,明确了人民法院依法办案第一责任、维护公平正义使命要求,扭转了实践中曾出现的一些对司法工作的模糊认识和错误做法,本身就体现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运用。为此,人民法院要发挥好法治建设引领者作用,必须首先落实到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办好每个具体案件、实现个案司法公正上。
要始终坚持“让民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各级审判组织和每个法官都要把忠实于宪法、法律作为根本职责,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公正司法理念,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过程中,做到中立裁判、认识客观、处理依法,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当事人,而不论当事人身份、地位的差异;对待证据、事实坚持客观公正,防止主观臆断、先入为主;处理案件严格遵守程序法、实体法,守住法律底线,捍卫公平公正红线,努力实现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要正确认识和把握依法办案与服务大局的关系。正确看待二者的辩证关系,一方面,要认识到如果人民法院脱离大局办案则会抛弃社会责任,则就会与法律责任背道而驰;而另一方面,要认识到如果以服务大局为借口违背法律办案,则就会背离了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天职。因此,要善于在法律精神内找到依法办案与服务大局的最佳结合点。但也要防止误判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真正含义,屈从领导个人意志和地方保护主义,违法办案,侵害人权。
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依法妥当处理敏感案件、压力案件。对于容易产生官民矛盾的一些敏感案件,要树立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就是最好的维稳途径的意识。真正落实诉、访分离及案件依法终结机制。对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案件由审监部门进行严格审查,符合要求的依法启动再审程序,以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不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给予当事人耐心劝导并积极联系社会救助部门进行救助,仍不听劝的依法终结申诉,以维护法律权威。
四、正确认识党的领导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关系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决定》指出:“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坚持党的领导是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也是宪法规定的基本司法原则。二者之间并不矛盾,不少人错误地认为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党的领导是对立的,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习近平总书记在政法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做好新形势下的政法工作,加强和改善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是关键。在坚持党的领导这个原则问题上,头脑要十分清醒,立场要十分坚定,旗帜要十分鲜明,决不能有丝毫动摇。党的领导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其共同目的,都是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关键在于正确的理解和把握。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领导是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是政治、思想、组织的领导,不仅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案件,而且还有力保证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工作的开展,为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提供了巨大支持。因此,人民法院的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必须以党的领导为前提,而党的领导又须以尊重和不干涉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为原则,对个案的具体审判工作应由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权利、承担责任。正确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准确把握二者之间的尺度和分寸,方能确保人民法院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地行使审判权。
依法治国的号角已经吹响,法治的春天已经到来。四中全会为我们指明了人民法院未来的发展方向,我们要紧紧把握这一难得的历史机遇,牢记历史使命,切实负起责任,积极探索实现司法公正的新途径、新方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进程中奋发有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