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29.04.2015  17:49

  近日,湖北省省长王国生主持召开湖北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经进一步修改后,以省政府议案形式提请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条例》明确农村五保供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原则,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条例》规定了农村五保供养的内容、条件、申请和审批程序,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明确了供养经费来源,要求各级政府将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供养对象和服务机构提供捐赠、捐助和志愿服务。鼓励开展邻里互助、社会帮扶等关爱供养对象的社会互助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在开展社会捐赠、捐助活动中募集的经费和物资,除定向捐赠和指定支出用途外,应当优先用于解决供养对象的生活需要。

  湖北省政府常务会议认为,五保供养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随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出台,修订现行的《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依法做好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十分必要。

  湖北省政府常务会议强调,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农村最困难的特殊群体,没有农村五保对象的小康就没有全面小康。各级政府要增强责任意识,带着感情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共享改革发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