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央法院公开审理宣判两起侵犯消费者权益案

16.03.2015  10:46
        陕西法院网讯    在第30个全国“3.15消费者权益日”到来前夕,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李某某、张某某进行了集中审理宣判。来自该院周边社区的群众,热心网民等约100人走进法庭,旁听了案件庭审活动。

        被告人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自2012年6月起,使用切片机将鸭肉进行切片,冒充牛羊肉卷,装入印有“蒙古王草原羊羔肉片”、“草原兴发草原精选牛肉片”等字样的包装袋内,销往西安市石化大道新北城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辛家庙西北农副产品交易中心及城中村的小超市、火锅店等处,非法获利59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为减少成本,购买“白玉兰”牌、“长舟”牌标识的工业用盐两大包(每包重50千克),用于制作肉夹馍、卤蛋销售,非法获利约1万元。

        为了严厉地打击此类犯罪,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结合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及其他犯罪情节,该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以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以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