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教育局、各有关高校(学校)、各有关社会组织:
根据陕西省委组织部陕组通字〔2016〕8号文件精神,在前期调查摸底基础上,按照省委关于实现有党员的社会组织党组织全覆盖的工作要求,现就做好陕西省教育厅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通知如下。
陕西省教育厅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各类教育基金会、校友会、民办助学机构、国际学校等。
一、社会团体
已经建立党组织的,保持不变。符合建立条件,没有建立党组织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托所在地(社区、街道办)党组织或业务联系单位(发起成立单位)党组织,按程序申请建立。
二、基金会、校友会
已经建立党组织的,保持不变。符合建立条件,没有建立党组织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1.由高校(学校)发起成立的基金会、校友会,依托发起高校(学校)党组织按程序申请建立。
2.不是由高校(学校)发起的,按照方便业务开展的原则,分别依托业务相关高校(学校)党组织或所在地(社区、街道办)党组织按程序申请建立。
三、民办助学机构、国际学校
已经建立党组织的,保持不变。符合建立条件,没有建立党组织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托举办单位党组织或所在地(社区、街道办)党组织按程序申请建立。
四、其他情况
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因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管理等原因暂时不能建立的,或有党员但不符合党组织建立条件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1.符合建立条件的,可成立临时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负责人(联系人)。
2.以离退休老同志为主的社会组织,可成立临时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负责人。
3.有党员,但不符合党组织建立条件的,指定一名党员负责人。
五、几点要求
1.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有关单位和社会组织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按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2.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协助辖区内的社会组织,做好党组织的建立工作,确保党的组织全覆盖的要求。
3.各有关高校(学校)要加强对基金会、校友会的管理支持,协助做好党的组织建设。
4.各社会组织,要按照通知要求,积极努力,确保在6月底前实现有党员的党的组织全覆盖。
5.各社会组织将党的组织建立和管理情况于6月底前分别报省教育厅各业务主管部门,以后根据党组织建设和党员变化情况及时报告。
联系人:李强 电话:029—88668679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