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印发《关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26.06.2019  07:41

  日前,《西安市关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印发。我市将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逐步实现“租购同权”社会保障机制。

  到2021年底,基本建成信息共享、便民高效、监管有力的全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实现市—区—街道—社区四级联动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形成供应主体多元、供应方式多样、经营行为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市场规则明晰、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保障体系,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租售并举转变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成立住房租赁公司

  《实施意见》指出,培育住房租赁多元化市场供应主体,支持发展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通过新建租赁住房、整合已建成公共租赁住房、收储社会闲置存量住房、改建闲置商办用房等多种途径,有效增加市场供给,稳定住房租金,引导和平衡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住房租赁业务。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应市场需求,从开发销售单一经营模式向租售并举转变。在满足我市住房发展规划的前提下,支持具备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长期持有部分,用于向市场租赁。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自持房源开展青年公寓、人才公寓、创客公寓、旅居养老公寓等差别化的住房租赁项目,满足不同人群的居住需求。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成立住房租赁公司或与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利用专属的服务领域优势,挖掘并强化自身服务特色,依法拓展住房租赁业务。

  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落实个人出租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个人通过我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或委托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将自有闲置住房投入住房租赁市场。

  有效增加租赁住房土地供应

  将不低于5%的共有产权房用地调整为租赁住房用地

  增加租赁住房用地供应。在我市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中央商务区等租赁住房需求量大的区域,落实居住用地“两个20%”时,在满足公租房土地供应基础上,为促进住房流通,提高住房利用率,推进职住平衡,可将不低于5%的共有产权房用地调整为租赁住房用地,优先规划建设一批符合市场需求的租赁住房项目,租赁住房项目土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方案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持有出租的年限。

  租赁住房需求较大的区域,也可通过“设定自持比例、限地价、竞房价”或“限房价、竞地价、超过一定溢价率后转为竞自持面积和年限”等方式,有效增加租赁住房土地供应。

  盘活存量用房。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公共配套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将闲置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由企业提出改建方案,经相关部门审批,调整规划,补签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改造后的租赁住房应满足采光、通风、消防、安全等条件,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改建后房屋不得以租代售或分割转让。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支持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发展规模化住房租赁。鼓励改造完成的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按照民主决策程序,成立住房租赁企业或委托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利用城中村改造后的居民闲置用房,开展规模化住房租赁业务。

  建立承租人居住证权利清单

  逐步实现“租购同权”的社会保障机制

  完善住房租赁基本公共服务政策,逐步实现“租购同权”的社会保障机制。建立承租人居住证权利清单,不断扩大承租人权利,逐步实现持有居住证的承租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享有医疗卫生、社会保险、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

  规范住房租赁市场行为,大力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租赁双方权利义务,引导租赁当事人依托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实现网上签约,落实登记备案制度。鼓励租赁当事人根据实际需求签订长期租赁合同,保障承租人长期、稳定的居住权益。

  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缴存职工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家庭无房产信息并租住住房的,按照西安地区上年人均月平均房租水平的12倍设定每年提取限额。对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按照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取的相关规定提取。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按月转账支付房租,降低租房提取申请门槛,简化租房提取材料。

  转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

  保障对象可自行租房享受补贴

  加大行政审批政策支持。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梳理新建、改建、改造租赁住房项目立项、规划、建设、竣工验收、运营管理等规范性程序,建立快速审批通道,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审批监管的效率,探索实施并联审批。

  对依法登记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和个人,严格按照相关政策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和资本市场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信贷支持、股权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通过发行债券、不动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稳步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融资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在符合国家金融监管政策的前提下为个人住房租赁提供形式多样、个性化的金融产品,支持个人住房租赁消费。

  完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扩大住房租赁保障范围,转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推行实物保障与补贴并举,支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自行租房居住,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补贴。积极探索采取购买服务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不断提高公共租赁住房专业化运营管理和服务水平。

  此外,在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前提下,租赁住房装修应坚持“环保、节约、安全、舒适”原则,装修后建议引进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质量安全及环保检测。

编辑: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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