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出台《关于延安市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

28.10.2015  09:09
 

  10月26日,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召开第六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延安市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延安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方案》。据介绍,《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坚持党的领导、分类改革、市场导向、体制转变、统筹推进五大基本原则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并详细制定了76户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路线图,要求正确处理推进改革和坚持法治的关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突出问题导向,实施分类改革,把握好改革的次序、节奏、力度,确保改革扎实推进、务求实效。

   42户停产半停产企业,妥善安置企业职工

  《实施意见》将76户市属国有企业划分为停产半停产类、商业类和公益类,制定了分类实施改革的方案。

  对42户停产半停产类市属企业,采取出售、兼并、破产、关闭清算等方式,实施改制。制定企业改制方案,准确界定职工身份,落实职工各项待遇,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采取多种形式处理企业债权债务,规范资产处置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实施意见》要求在规范处置企业资产、合理处置企业债务的基础上,妥善安置企业职工。

  明确要求企业改制必须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经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方可实施。准确界定职工身份,企业改制前首先由改制企业依据档案等相关资料对全部在册职工的身份和工龄进行审核公示。改制企业应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及时办理变更、解除劳动关系的有关手续,解除劳动关系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退休职工不参与企业改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的职工,职工与企业协商一致,可实行内部退养,不参与企业改制。改制年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按《劳动法》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不再参与企业改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交由户籍所在地社区管理,档案由市直国有企业职工托管中心托管,按规定享受国家促进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重新就业前按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障待遇,生活困难的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按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本人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月工资标准以2014年延安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829元/月)为标准。

  退休人员的统筹外费用、六十年代精简人员的生活费,按企业现在执行的项目和标准从改制年度的实际年龄统一计提到70岁,70岁(含70岁)以上人员计提5年。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按上年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9%的标准计提15年,个人不缴费。内退人员按实际内退年限加15年计提,内退期间,单位部分单位出、个人部分个人出,由企业负责一次性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内退职工内退期间的生活费按企业所在地2014年社会最低工资的75%计算,养老保险费按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一次性计提到法定退休年龄。

  因工致残或患严重职业病的职工,按《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规定提足伤残抚恤金和社会保险费。遗属生活费按政策年幼的计提到18周岁,其他遗属计提到70岁,70岁以上的计提五年。

  破产企业职工的养老、医疗等费用按《破产法》相关规定执行。企业改制前欠缴的养老、失业保险费,由企业承担的部分改制时一次性从企业净资产中划出补足,企业净资产不足时,由财政弥补。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个人补缴,免收滞纳金。企业拖欠职工的各类债务也一次性从净资产中切出,不足部分由财政弥补。企业欠职工的各类债务和职工应领取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费,经本人同意,可转为新企业股权或债权。

   25户商业类市属企业,实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

  《实施意见》要求对25户商业类市属企业,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商业化运作,实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积极引入其他国有资本或各类非国有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国有资本可以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也可以参股,并着力推进整体上市。

  稳妥推动市属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积极引入各类投资者实现股权多元化。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通过首次公开募股、借壳以及新三板挂牌等形式实现上市,推动非上市国有股权通过产权交易平台实现公开有序流转。根据不同企业的功能定位,逐步调整国有股权比例,形成股权结构多元、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2017年以前,争取3—5户市属企业整体或部分资产上市。

  探索实行员工持股。坚持试点先行,在取得经验基础上稳妥有序推进,通过实行员工持股建立鼓励约束长效机制。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支持对企业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等持股。

  引入市场机制推进公益类国有企业改革

  《实施意见》要求9户公益类国有企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引入市场机制,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能力。这类企业可以采取国有独资形式,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也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特许经营、委托代理等方式,鼓励非国有企业参股经营。对公益类国有企业,重点考核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根据企业不同特点有区别地考核经营业绩指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考核中要引入社会评价。

  《实施意见》鼓励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实行同股同权,切实维护各类股东合法权益。向非国有资本推出符合产业政策、有利于转型升级的项目。开展多类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试点,逐步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责任编辑:殷誉玮  审核:雪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