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育厅关于核准《西安石油大学章程》的通知
序 言 西安石油大学肇始于1951年创立的西北石油工业专科学校。1958年,升格为西安石油学院。1969年,学院改厂停办。1980年,西安石油学院恢复重建。2000年,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划转为中央与地方共建、以陕西省人民政府管理为主。2003年,更名为西安石油大学。 在长期的办学实践中,学校秉承大庆精神、铁人精神和延安精神,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依托石油,立足陕西,面向西北,服务全国,不断提高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和文化传承创新能力,积淀形成了“爱国奉献、艰苦奋斗、科学求实、开拓进取”的办学精神、“团结、勤奋、求是、创新”的校风、“积极进取、求真求实”的学风,培养了一大批为人诚实、基础扎实、作风朴实、工作踏实、开拓创新的优秀人才,为我国石油工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 为了明确学校法律地位,维护办学自主权,构建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西安石油大学,简称“西石大”、“西安石大”;英文名称为Xi ’ an Shiyou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XSYU”;学校网址为 http://www.xsyu.edu.c n和 http://www.xapi.edu.c n。 第二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陕西省西安市电子二路东段18号,邮编710065;南校区位于西安市丈八东路11号;新校区位于西安市沣京工业园沣京大道18号。 第三条 学校是由国家设立、陕西省人民政府举办、中央与地方共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注重内涵建设,突出特色发展,建设石油石化特色鲜明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 第六条 学校校训是“好学力行、自强不息”。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七条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依法对学校享有并行使如下权利: (一)领导权、执法监督权; (二)审查批准学校章程、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等事项; (三)监督并组织评估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 (四)制定学校经费拨款标准和筹措办法,监督、审核学校经费收支; (五)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校级干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举办者依法对学校履行如下义务: (一)依法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 (二)支持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面向社会自主办学; (三)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保证学校办学经费,并不断增加经费投入; (四)依法保护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五)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及时予以办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学校依法享有并行使如下权利: (一)依法自主办学,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照有关规定自主设置或调整学科、专业,调节各专业、学科招生比例,招收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 (三)根据学校实际,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活动; (五)依法自主开展国际和地区间的教学、科研、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自主设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内部组织机构,自主聘任、管理教职员工,自主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办学资源; (八)抵制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校正常教学、科研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校依法履行如下义务: (一)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依法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四)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五)依法保护学校的财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六)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检查、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办学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把人才培养作为办学的根本任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育人观,大力培养符合石油石化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复合型应用型人才。 第十二条 学校学科、专业以石油石化为特色,以工学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鼓励支持学科、专业交叉融合与发展。 第十三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以本科生教育为主,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依法确定或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积极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面向国际,开放办学,积极发展留学生教育,推进国际化发展。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实际,合理拟定招生计划和方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录取 学生。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机制,确保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实行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对修业期满、成绩合格的学历教育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授予学位规定的学生,授予相应学位;对于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的非学历教育学生,根据相关协议及规定颁发结业证书。 第十八条 学校积极自主地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动学术交流、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促进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知识创新和科技进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和科学技术评价体系,激发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和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提升科研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条 学校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和科学研究氛围,提倡学术自由。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一条 学校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发挥智囊团和思想库作用,坚持用先进思想和文化,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协同创新,开展合作共建,坚持产学研用协调发展,积极探索为我国石油石化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有效途径,提供人才培养、科技支撑、文化建设等社会服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借鉴吸收人类优秀文明成果,建设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学校特色的大学文化,推动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二十四条 学校注重发挥文化的育人功能,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实现大学文化建设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促进师生全面发展。
第四章 学校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一节 学校管理体制和组织结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西安石油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遵循“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院(部、系)两级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学院(部、系)办学的主体作用。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精简、效能和有利于推进教授治学、民主管理,有利于调动基层组织积极性的原则,自主设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部门及专门委员会、工作领导小组等内部组织机构。 校内各级各类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二十八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规定,自主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决策制度,界定学校党委、校长、学术机构的决策权限,制定议事规则。 第三十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学校重大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进行公开。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据法律规定和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学校运行机制,维护学校办学秩序,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 学校运行机制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制定学校、院(部、系)干部工作规划,建立后备干部队伍,制定培养措施。建立健全规范的干部管理机制,加强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健全基层党建一级抓一级机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和做好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大学文化传承创新,维护校园稳定和安全,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学校党委会是学校党委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主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事项。 第三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西安石油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主要职责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主要职权是: (一)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科研活动和思想品德教育,拟订学科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负责人; (四)负责教职工的聘任、解聘与管理工作,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对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积极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代表学校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签订合作办学、学术交流等有关合同; (七)拟订学校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施行; (八)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行政副职领导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由校长主持,或校长委托的副校长主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决定有关事项,组织实施党委会有关决议,酝酿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行政工作中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方案。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依其章程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设立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的专门委员会,分别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同时在院(部、系)设置教授委员会承担相应职责。 第三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校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部、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评定工作的决策机构,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依其章程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长,主管教学工作、研究生工作、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教务处、研究生部主要负责人,校学术委员会秘书长,各院(部、系)院长(主任)或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组成,并为不低于21 人的单数。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 1 名,副主席4 名。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学校、院(部、系)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有关制度行使职权。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校、二级单位两级工会组织。 学校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组织教职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三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西安石油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独立开展工作,履行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代表和维护青年合法权益的职责。 第四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 学生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常设机构。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和学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依其章程开展活动,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职责。 第四十五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改革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章 学院(部、系)第四十六条 学院(部、系)是以学科群或相近学科为单位组成的学校基层教学与科研组织,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院(部、系)根据学校规划、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校发展总体要求与自身特色,制订本单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本单位内部机构的工作规则和办法; (三)组织本单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积极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四)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 (五)负责本单位学生的教育与管理,组织学生活动,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六)科学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资源,负责本单位资产和财务管理; (七)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四十八条 学院(部、系)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学院(部、系)级党的组织。
学院(部、系)级党的组织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贯彻执行学校党委的各项决定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负责本单位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组织开展活动。第四十九条 学院(部、系)实行党政集体领导、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
学院(部、系)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部、系)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根据议题由书记或院长(主任)主持,或由书记、院长委托的其他班子成员主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 第五十条 学院(部、系)院长(主任)全面负责本单位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对外交流和行政管理日常工作。实行院长(主任)统一领导、副院长(副主任)分工负责的行政工作机制。 学院(部、系)实行事务管理公开,院长(主任)向全院(部、系)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一条 学院(部、系)设立教授委员会。 教授委员会是教授参与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学院(部、系)有关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学术评价、学位评定、学风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等相关学术事项的决策咨询机构,依据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及其章程开展工作。教授委员会一般应由院(部、系)具有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的院长(主任)和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以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一般为5-9 人的单数。其中不担任院(部、系)领导职务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教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教授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第五十二条 学院(部、系)下设系(教研室、实验室)和研究所等机构,承担学校和本单位的各项教学和科研任务。
第六章 教职工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岗位聘用聘任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聘用聘任、晋升工资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学习、工作、晋升机会; (二)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和荣誉; (三)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 (四)享受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聘约规定的福利待遇等基本权利; (五)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和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教育事业,恪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的秩序与利益; (三)遵守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四)尊重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维护学生利益; (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表现优异或为学校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约的教职员工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十九条 学校尊重人才,尊重教师教学、科研的创造性劳动,维护学术自由,倡导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为教师教学科研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健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支持教职工通过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及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七章 学 生 第六十一条 学生是指具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勤工助学、社会服务,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参与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关涉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的秩序与利益; (二)遵守学校教育与管理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全面提高综合素质; (四)按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的相应义务; (五)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十四条 学校重视学生的全面培养,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必要条件,鼓励支持学生参加学术竞赛、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科学研究等活动,引导学生在德智体美相互促进、有机融合中实现全面发展。
第六十五条 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岗位等奖励和资助项目,提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社会实践、就业创业指导等服务,关心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表现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法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六十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建立学生权益保护和救济机制。支持和保障学生通过党团组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等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第八章 校友与校友会 第六十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为学校校友: (一)学校各个时期的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培训生及各类留学生; (二)曾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三)学校各个时期聘请的特聘教授、兼职教授、访问学者及其他兼职人员等; (四)其他获得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校友会是广大校友自愿参加、从事校友联谊工作的非营利性的地方社会团体。 第七十条 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致力于加强校友与母校及校友间的联系与合作,弘扬学校优良办学传统,为学校的建设与发展、为国家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第七十一条 校友会会员享有校友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参加校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有权向校友会或分会提出对母校的建设和发展的建议或意见。
第七十二条 校友会会员应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定,维护校友会合法权益;爱护母校声誉,积极参与母校交流合作活动,为母校发展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三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各地、各企事业单位校友成立具有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各校友分会作为校友总会的分支机构,接受校友总会的指导。 第九章 财务、资产与后勤 第七十四条 学校致力于完善资产和财务制度,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以及师生的学习、工作、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十五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及教职工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第七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积极接受校友和社会捐赠,争取办学资源。
第七十七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依法管理办学资金,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八条 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校办产业及校内独立核算单位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各项收入均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 第八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有效防范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并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第八十一条 学校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高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资产属国有资产,实行国家所有、政府监管、学校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学校对所拥有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保护和使用。第八十二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公共服务与安全保障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十章 校旗、校歌、校徽、校庆日第八十三条 学校校旗旗面为红色长方形。旗面左上部分缀校徽和中英文校名。校名文字颜色为黄色。中文校名字体为毛体,英文校名字体为黑体。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校歌为《辉煌明天》。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学校徽志是双圆套圆形徽标,内圆主体图案为英文“petroleum”首写字母“p”,下部标注1951,表明学校办学特色和办学历史。外圆上方是毛体中文校名,下方是英文校名。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毛体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八十六条 学校校庆日为10月12日。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章,校内其他规章制度均应符合章程精神,凡与章程内容相抵触的校内其他规定,应以章程为准。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基本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等发生变化; (四)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变更等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六)其它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提出,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并报陕西省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