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育厅关于核准《铜川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的通知
29.09.2015 17:24
本文来源: 教育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保障举办者和学院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铜川职业技术学院成立于2005年9月,学院由原铜川教育学院、铜川示范学校、铜川市职工卫生学校、电大铜川分校合并组建。学院的中文名称是铜川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是Tongchuan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学院互联网域名http://www.tczyxy.net/。学院登记注册地址为铜川市新区朝阳路西段。 第三条 铜川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第四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为主体,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稳步发展继续教育,彰显特色,协调发展,培养爱岗敬业、社会适应能力强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服务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 学院由铜川市人民政府举办,实行省市共管,以市为主,业务管理接受省教育厅指导。学院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院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学院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监督学院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二)审核学院章程,监督和指导学院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办学,纠正学院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三)任命学院院长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制订学院经费拨付标准和筹措办法; (五)监督学院依法使用、管理公有财产; (六)审查批准学院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院举办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保护学院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支持学院依法自主办学,支持学院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自主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三)支持学院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 (四)提供办学条件保障,保证学院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五)依法保护学院的法人财产不受侵犯,维护学院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六)受理学院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及时予以办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自主办学,按照学院章程管理学院; (二)依规设置和调整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根据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招收学生、学员;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依规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聘任职工,调整绩效及工资分配,实施奖惩; (七)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与合作交流; (八)根据学院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和配备人员; (九)依法接受捐赠,依法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九条 学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院章程;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保护受教育者、教师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 (五)实行院务公开,民主管理; (六)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第三章 办学层次、规模、培养目标和教育形式
第十条 学院属全日制专科层次公办普通高职院校。办学规模报省政府核定。 第十一条 学院坚持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培养实践能力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第十二条 学院坚持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强化学生职业能力培养,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努力建设成为铜川地区职业教育基地,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 第十三条 学院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与产业转型升级对技能人才的需求为依据,制定发展规划,设置专业。学院专业设置涵盖医药卫生、文化教育、电子信息、材料与能源、土建、制造、财经、旅游等专业门类。 第十四条 学院按照“发展建工、加强机电、提高医学、调整人文”的思路,以护理、建筑工程技术、学前教育、电气自动化等重点专业和特色专业为龙头,带动其它专业协调发展。根据发展需要逐步在现有专业范畴内设置相关相近专业,形成专业群,或开设新的专业。 第十五条 学院实行高等职业学历教育和成人继续教育及非学历教育三种教育形式。 高等职业学历教育,全日制大专层次。招收高中毕业生、中职毕业生或同等学历者,学制3年;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者,学制为5年。完成修业期限,学业成绩和职业能力经学院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考核合格者,由学院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成人继续教育以联合办学为主,非脱产专科、本科层次,招收具有高中以上学历者,护理学、药学专业只招收在职、在岗或取得相关执业资格者,学制2.5-3年。学员完成规定学业经考核和政审合格,由主办院校颁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符合条件的,可获得学位证书。 成人非学历教育以短期岗位培训为主,面向社会招收各类在职人员和社会青年参加,经考核合格后发给相应的培训证书。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领导体制与决策机制 第十六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十七条 中共铜川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基本决策制度。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对学院系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党委会由院党委委员组成,根据会议议题,也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党委会议必须有过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院长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推荐副院长人选;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等,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的行政决策形式。会议研究处理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有关措施。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副院长组成,学院办公室负责人作为秘书人员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请分管行政工作的副书记参加。其他参加人员由主持人根据会议议题确定。院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人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铜川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院纪委)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协助院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保障学院事业健康发展。 学院设监察室,监察室在院党委和上级监察部门的直接领导下,行使内部党纪检查、行政监察。 第二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对学院学术、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研究、咨询、审议、监督、协调及指导的最高机构。学术委员会依据其章程组建,成员由各专业在科研方面成就显著、具有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带头人组成。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订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二)审议学院发展规划,包括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等; (三)审议学院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 (四)评审教学科研成果; (五)组织、协调学院重要的学术活动,推动和促进院内外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 (六)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七)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八)其它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召开。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一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组织规则、工作机构等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学院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五)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其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有关工作报告,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生会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与学生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四)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教职员工的工作态度和业务能力,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共青团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二节 机构设置 第二十四条 学院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党政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院根据管理需要,设立系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重心下移、各负其责”的指导思想,实施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系部是学院的下属办学部门,接受学院党委、行政的领导,按照学院授予的职权履行职能。系部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系部按照集体领导、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管理体制运行。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的基本议事形式,凡涉及系部改革发展、人事分配等重大事项,须经系部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系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管理职责权限等由学院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制定公布。 第二十六条 教学教辅机构的设置,由学院根据发展实际进行调整,报市编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性协调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其职责由院行政和院党委制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学院根据法律法规、学院章程,制订学院管理制度。学院管理制度是规范学院运行机制,维护学院教育教学、科研服务、工作生活、校园安全秩序的保障,学院各个部门,全体师生员工都必须遵守。 第二十九条 学院基本管理制度由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五章 人才培养
第三十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强化素质教育,以培养生产、建设、服务、管理一线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为主要任务,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教学、科研、生产和服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院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基本规律,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大力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突出实践能力培养,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 学院根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社会发展需要,按照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结构合理、社会急需原则,优化专业结构,有计划地改造传统专业、建设特色专业,促进学院整体办学水平提高。 第三十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实现培养目标和组织教学活动的法定性依据。学院根据职业能力培养目标和要求,结合本院专业特色,制定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制订课程标准和其它教学文件,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三十四条 建立完善教学管理制度,确保教学工作有计划、有组织、有监督、有检查。规范教师教育教学行为,认真搞好备课、上课、作业批阅、课外辅导、实验实训、顶岗实习、考试考查等教学活动,确保教学工作良性运转。 第三十五条 学院设立教学督导机构。负责监督各项教学制度的执行,开展教学检查评估,对教师教学活动及质量进行追踪检查及测评,对教学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和总结,并向院领导提交口头和书面报告。 第三十六条 科学研究是学院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学院制定全院科研规划与计划,积极推动教研、科研工作,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及时组织交流推广科研成果,积极组织研究开发具有应用价值的科研项目。学院坚持科研工作为教学服务,通过科研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师资队伍建设、高职教育研究、产学研相结合。学院科研工作坚持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大方向,以科技成果推广、生产技术服务、科技咨询和科技开发为工作重点,以产学研结合为学院科研工作切入点。 第三十七条 学院鼓励教师及系(部)根据自身条件,通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方式促进社会服务,鼓励同兄弟院校、厂矿企业、科研单位及其它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推广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三十八条 学院利用本院人才优势,积极为社会服务。以教育、科技、科研课题为纽带,建立院内外教学、科研、生产三结合的科研基地,以促进学院教育教学和地方经济发展。第六章 教职工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三)对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四)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和学习机会,按其工作职责和贡献程度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五)就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提出申辩、申诉并请求处理; (六)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它权利。 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忠诚教育事业,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任务,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六)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十一条 学院教职工实行聘任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教师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行政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第四十二条 根据教师职务岗位编制,按照公平竞争、择优聘任的原则进行聘任。既可低职高聘,也可高职低聘或不聘、缓聘、等聘、返聘、延聘等,受聘者由院长颁发聘书。 第四十三条 学院的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均按岗位编制需要,按照公平竞争、择优聘任的原则进行聘任。 第四十四条 学院为教职工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条件。学院应对教师、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教师在教学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制定教师培训计划,努力提高教师政治素养和职业能力。鼓励激励教师学习探索教育理论与规律,刻苦钻研业务,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法,开展教学研究,增强实践能力,有效采用现代教育技术,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十六条 学院设立教师申诉办公室,依法受理教职员工申诉,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教师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教师申诉办公室在接到申诉书后规定期限内做出受理决定,受理后经全面调查核实,做出处理决定。第七章 学生
第四十七条 学生是指取得我院学籍并注册的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体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院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对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和改革等方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按国家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按规定申请减免学费,或申请各类助学金。 第五十条 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应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范围内活动。学生可在学院内按社团章程参加有关学生社团。学生社团须在宪法、法律及院纪、院规范围内开展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不得从事与本社团无关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院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分别对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奖励,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经济帮助。享受助学金的学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二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课程,考核合格,无违反学院相关规章制度,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没有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管理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学院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五十四条 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等问题的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第八章 财产经费、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制度。成立学院财经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学院重大经济事项,为学院领导决策提供审查意见。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由一名副院长协助管理。财务工作必须贯彻勤俭办学方针,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严格遵守经费开支审批手续,提高办学效益。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依法管理学院的财务收支活动,维护学院正常办学和管理秩序,确保各项财经政策和学院财务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合理编制学院财务收支预算,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做好各部门经费指标使用、核算、控制和考核,严格按预算控制支出,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五十六条 学院经费来源为全额预算管理,以学费和市政府拨款为主,其它多渠道筹措经费为辅。学院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学费和学杂费。学院收取费用均用统一的正式收据开具收费凭证。 第五十七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配备专门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及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八条 学院建立财务预决算制度。院长主持院长办公会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提交院党委会讨论审定。学院一切收入均须纳入预算管理,以集中财力进行学院建设与发展。 第五十九条 学院各类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等项开支标准,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学院实行绩效工资制度,坚持结合岗位管理、目标管理、院系两级管理、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向教学一线倾斜原则,坚持将津贴分配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等挂钩。 第六十条 学院内部实行财务预算包干、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布财务收支账目。 第六十一条 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制度,加强资产管理,防止流失与浪费。学院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和无形资产等。学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管理和使用所拥有的资产。 第六十二条 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资产管理机制。学院加强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有效、保值增值,依法保护国有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第九章 校训 校风 教风 学风 第六十三条 学院校训:厚德尚能,奋发有为。 校风:团结,求是,活泼,创新。 教风:敬业爱生,博学善教。 学风:敏学好问,励志笃行。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制定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学院党委会议审定,报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五条 学院指定专门机构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院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六十六条 学院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进行修订: 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学院管理体制、学院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学院章程的修订,由院长提出或学院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出或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合提出,并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通过,学院党委会批准,报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文来源: 教育厅
29.09.2015 17:24
故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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