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无公害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标志使用专项检查的通知
陕农业办发〔2016〕24号
各设区市农业、畜牧、果业局(委),杨凌示范区农业局,韩城市农林局,厅属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开展无公害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标志使用专项检查的通知》(农质安函〔2016〕34号)文要求,我厅定于“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期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无公害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标志使用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落实检打联动,及时依法查处。各市(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通知要求,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开展标志使用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核实,并留存证据,视不同情况依照相关程序予以处理,切实维护无公害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标志的权威性。
(二)注重宣传引导,提升品牌信誉。各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省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省畜牧技术推广总站要以此次活动为契机,集中开展无公害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宣传活动,提升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强化获证单位依法用标意识,引导广大消费者和市场经营主体正确识别、选购无公害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
(三)巩固检查成效,提升监管水平。请省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省畜牧技术推广总站根据各自行业及分管业务做好抽查工作。各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省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省畜牧技术推广总站要通过此次标志专项检查,全面掌握本地区、本行业无公害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标志使用现状,系统梳理在标志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研究提出科学对策,不断完善证后监管机制。
二、检查内容及重点
(一)检查内容:依法开展无公害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标志使用情况检查,集中查处违法违规使用无公害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标志、证书的行为。
(二)无公害农产品检查重点:用标产品是否具备有效的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用标产品与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信息是否相符,是否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是否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和标志,是否伪造、冒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等,并就近期上市的水果、蔬菜、畜产品进行重点检查。
(三)农产品地理标志检查重点:登记证书持有人授权使用标志情况,标志使用人信息录入“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系统”情况,标志使用人实际标志使用情况,是否存在超范围使用标志行为,是否存在伪造、冒用标志和证书行为。
三、时间安排
请各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于3月10日至4月10日期间,组织开展本地区、本行业标志使用专项检查,每个市(区)组织开展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或超市现场检查不少于10家,并将检查结果于4月15日前报送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并抄送优农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及省畜牧技术推广总站。其中,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专项检查总结及《2016年度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专项检查统计表》请抄报省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及省畜牧技术推广总站;农产品地理标志专项检查总结、《2016年度地理标志农产品标志使用专项检查统计表》、《农产品地理标志授权使用情况统计表》抄报省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相关表格请登录陕西农业网(www.sxny.gov.cn)下载。请省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省畜牧技术推广总站将专项检查情况汇总后于4月20日前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存在违法、违规用标问题的需提供清晰图片或相关证据。
本次标志使用专项检查活动期间,省厅将适时派人对部分市(区)进行跟踪检查。在标志使用专项检查工作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及省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省畜牧技术推广总站联系。
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联系人:
陈 瑶,电话:029-87349060
省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联系人:
赵 坤,电话:029-86361557
蔡黎明,电话:029-86262751
省畜牧技术推广总站联系人:
李思峰,电话:029-86269956
附件:1. 2016年度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专项检查统计表
2. 2016年度地理标志农产品标志使用专项检查统计表
3. 农产品地理标志授权使用情况统计表
陕西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6年3月7日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