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务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鲜活农产品跨区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区)、韩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全国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4〕36号)和《财政部关于下达2014年第二批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建〔2014〕257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订了《陕西省鲜活农产品跨区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按照《实施方案》的内容要求,认真做好相关事项的落实工作,并将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联 系 人:省商务厅市场建设处 郝晓峰
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卫雅茹
联系电话:029—87290739(传真)
029—68936078
陕西省商务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4年11月3日
陕西省鲜活农产品跨区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央1号文件部署和商务部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精神,按照《财政部、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全国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4〕36号)和《财政部关于下达2014年第二批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建〔2014〕257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陕西省鲜活农产品跨区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全国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建设的工作要求,以扩大内需、服务“三农”、保障民生为宗旨,以建立完善、高效、安全的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为目标,积极推动跨区域和大宗鲜活农产品主产区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冷链物流,不断提升信息化水平,建立产销合作机制,畅通农产品跨区域流通渠道,切实增加农产品错峰上市能力,促进农民增收、保障居民消费。
二、工作目标
按照全国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建设工作的要求,主要支持建设具有集中采购和跨区域配送能力的鲜活农产品冷链物流集散中心、综合加工配送中心和产地集配中心,使我省优势鲜活农产品主产区产地集配网络和主销区终端加工配送体系更加完善,产、销地冷藏能力大幅度增加,初步在全省建成一批以鲜活农产品流通为主导,覆盖生产、加工、配送、销售终端全过程的产业链,联通重要产地和销地的跨区域产销衔接体系,使产销链条现代化水平大幅提升,初步实现重要流通节点互联互通,努力实现以农批对接为主体、以农超对接为方向、以直供直销为补充、以电子商务为探索的鲜活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
三、工作原则
(一)市场主导,政府引导。要坚持市场化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突出流通企业的主体地位,通过加强规划、政策、标准和监督等方面的引导,充分激发企业发展活力。
(二)依托项目,完善机制。要从建立和完善促进鲜活农产品流通市场体系发展的长效机制着手,通过统筹规划、总体设计、分步推进建设一批重点项目,加强和改善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能力和水平。
(三)突出重点,全面推进。优先支持全局性、关键性、战略性、且具有公益性质的项目建设,充分借鉴以往各项工作经验,通过发挥骨干企业和项目的区域示范、引领和支撑作用,加快完善鲜活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
(四)创新方式,提高效率。建立资金投入新机制,采取“贷款贴息”和“政府股权投资”两种资金投入方式,加大支持力度,提高资金效率,促进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四、重点支持内容
(一)构建鲜活农产品主产区产地集配网络。支持建设具有预冷、贮藏、包装、加工和信息服务的产地集配中心。
(二)建设鲜活农产品主销区批发和终端配送体系。支持在集散地和销地批发市场建设服务于主产区,具有品牌展示等功能的大型综合性加工配送中心、冷藏设施、信息中心和销售专区。
(三)培育鲜活农产品产销一体化龙头企业。支持龙头企业在产区建设冷藏设施、加工配送中心,在销区建设冷藏设施、销售网点,支持建设信息系统,发展果蔬电子商务。
(四)完善覆盖鲜活农产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的省级公共信息平台,支持重要流通节点建设信息系统,支持企业发展鲜活农产品电子商务,鼓励建立鲜活农产品交易指数。
建设项目必须在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内竣工并通过验收。(采取股权投资支持的项目可适当延期)
五、项目承办单位资质条件
(一)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的陕西省辖区内鲜活类农产品流通企业,以及经营茶叶、食用菌等特色农产品的流通企业。
(二)鲜活农产品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年销售量在本市(区)区域内同类农产品流通企业中排名靠前,自有或合作拥有一定规模产业基地,具有稳定的跨区域销售渠道。
(三)获得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优先。
(四)股权投入支持的企业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纳税地在陕西省境内;
2.管理团队稳定、素质较高;
3.符合我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发展方向,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发展前景,资产状况良好,具有成长性、示范性、带动性的行业企业;
4.管理运作规范,企业架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记核算合法、规范;
5.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银行信用等级良好。
六、申报材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
(二)《陕西省2015年度鲜活农产品跨区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申请书》。(见附件)
(三)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及项目平面规划图。
(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原件由受理单位核对无误后退回,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下同)。
(五)土地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项目建设的土地、规划等相关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七)经合法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201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八)农产品流通质量安全管理等相关制度。
(九)银行贷款合同及凭证。
七、实施程序
(一)项目申报。符合支持内容和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按照要求向项目建设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同时通过“陕西省农产品流通信息管理平台”填报。市(区)商务、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项目材料按有关要求进行核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在“陕西省农产品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可从陕西省商务厅网站“在线办事”栏进入)上审核通过后,联合出具推荐文件并将上报材料(一式两份)于2014年11月底前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二)项目审核。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联合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将评审核定后的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送商务部和财政部备案。拟采取政府股权投资方式的企业,在专家评审后需由陕西省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实地考察衔接。
(三)项目建设。各市(区)要组织承办企业严格按照所确定的项目建设内容,根据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建设,确保项目建设“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对没有达到建设要求的项目,不予支持。
(四)项目验收。承办企业完成项目建设后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组织相关人员,对实施项目进行验收逐级上报。并于2015年5月底前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将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八、支持形式
贷款贴息。对企业符合支持范围的项目建设贷款进行贴息。即根据银企贷款合同,对企业用于项目建设的贷款,按同期银行利率给予一个年度贴息,贴息期间为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内发生的一年期以上的贷款,最高贴息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政府股权投资。对项目单位以国有股权参股形式投入资金,主要用于建设规模较大的项目。股权投入资金均以国有法人股方式投入企业,投入方式主要包括普通股和优先股。以普通股方式参股投资的收益与其他股东享受同股同酬;以优先股方式参股投资的收益按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确定。投资期限一般为3至5年,最长不超过7年。具体方式由被投资企业自主选择。 股权投入资金对中型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元,对小型企业的投资原则不低于100万元。采取普通股投入方式,出资额占被投资企业的股份原则上不超过其总股本的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股权投入资金所形成的普通股股权可采取股权转让、企业回购及破产清算方式退出,具体由陕西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方案,报经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审批事项后实施。股权投入资金所形成的优先股股权依据投资协议由被投资企业回购。回收的财政资金仍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推荐项目,并按照申报及立项程序进行运作,实现资金的循环使用。
陕西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股权投入资金的执行机构,具体职责包括:拟定股权投入资金所形成股权的具体管理办法;对投资形成股权进行日常管理;负责提出和实施股权退出方案;建立股权投资企业信息库,为企业提供咨询和增值服务等;定期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报告有关情况。按股权投资项目计划,与被投资企业就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资金收回等内容签订投资协议,在规定时限内将资金拨付至相关企业,实施股权管理。股权投入资金按部门、来源、类型等单独记账。
陕西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当每半年向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报告股权管理情况,股权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及时报告。在所参股企业违法、违规及风险不可控的情况下,应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股权投入资金不得不用于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及攒助、捐赠等支出。
已取得中、省财政性资金支持过的相同内容项目不再进行支持。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市区要高度重视农产品跨区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建立部门协调推进的工作机制,确保取得实效。要优化发展环境,积极落实配套政策,在规划、用地、用水、用电、税收和融资等方面对承办企业予以扶持。要建立项目建设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目标任务,与承办企业签订责任书,明确企业责任任务,切实做好我省鲜活农产品跨区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二)加快建设,扎实推进。各市区要加强对本地承办企业的具体指导,探索符合地方实际的鲜活农产品流通模式。各承办企业要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要求抓紧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各项目承办企业要于每季度首月4日前,通过“陕西省农产品流通信息管理平台”报送工作进展、经验成效等情况。
(三)加强监督,强化考核。项目启动实施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地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对试点项目承办单位进行实施效果追踪,在项目完成后,要组织第三方力量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绩效评价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考核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工程质量、使用效果、后期运营管理、资金使用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以及对本地区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贡献等。
(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充分发挥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我省农产品跨区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关注,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运用信息、简报、情况交流等多种形式,及时总结和推广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农产品跨区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附件1:陕西省2015年度鲜活农产品跨区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申请书
附件2: 陕西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跨区域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股权投入项目管理实施细
附件2
陕西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跨区域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股权投入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商务部跨区域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股权投入管理工作,充分发挥陕西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金控集团)市场化运营资本的功能,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备股权投资条件的配套商务部跨区域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第三条 股权投入资金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滚动发展、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陕西金控集团受托管理股权投入资金,建立“管理科学、运作规范”的管理机制,确保股权投入资金保值增值。
第二章 资金专户管理
第四条 陕西金控集团在银行开设股权投入资金结算专用账户(以下简称资金专户),制定资金专户管理办法。
第五条 专户资金不得用于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及赞助、捐款等支出,不得占用或挪用。
第六条 陕西金控集团依据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下达的项目计划,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由省财政厅将股权投入资金拨付至资金专户。
第七条 项目单位签订股权投入协议后,陕西金控集团下达拨款指令,由资金专户向项目单位拨付资金,股权退出收回的投资,由项目单位转至资金专户。
第八条 股权投入资金的会计处理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4〕13号)等会计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九条 陕西金控集团聘请中介机构按年度对资金专户进行审计,于每年3月底前出具审计报告,上报省财政厅、商务厅。资金专户接受并配合国家和省级审计机关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章 投入方式
第十条 股权投入资金均以国有法人股方式投入企业,采用优先股和普通股两种方式。
第十一条 采用优先股投资方式的:
(一)投资条件:
1、优先股股息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2、投资期限一般为3-5年,最长不超过7年;
3、项目单位须向陕西金控集团质押等额股权,签订质押合同,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手续,或提供其他担保。
(二)投资程序:
1、陕西金控集团积极与项目单位沟通,提供相关资料,明确优先股投入所需资料,约定协议签订时间;
2、项目单位须根据《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确定股权投入方式、期限及大股东保证责任承诺,以文件形式送达陕西金控集团;
3、项目单位提供所需申请资料后,陕西金控集团与项目单位及其大股东签订投资协议、质押合同及大股东保证责任承诺书;
4、项目单位办理股权质押手续。
第十二条 采用普通股投资方式的:
(一)投资条件:
1、股权投入资金大中型企业300万元以上,小型企业100万以上;
2、投资期限一般为3-5年,最长不超过7年;
3、增资及退出时项目单位均须聘请评估机构对其资产进行评估作价,并支付评估费用;
4、陕西金控集团有权按照相关规定,根据持股比例向项目单位委派董事或监事;
5、项目单位必须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
6、项目单位每年应拿出不低于可分配利润的30%进行分配,陕西金控集团按股权比例参与利润分配。
(二)投资程序除无需办理股权质押手续外,普通股股权投资程序参照本章第十一条执行。
第四章 投后管理
第十三条 陕西金控集团负责股权投入项目的投后管理工作,定期了解项目单位股权投入资金支持项目的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对项目单位股权投入资金支持项目完结效益评价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四条 采取优先股方式投资的项目,陕西金控集团不参与项目单位经营管理。项目单位须按要求向陕西金控集团报送如下资料:
(一)每年1月15日前报送上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股权投入资金支持项目的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7月15日前报送半年度财务报表及股权投入资金支持项目的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二)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本年度经营工作总结及下年度经营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采取普通股方式投资的项目,陕西金控集团按照《公司法》依法行使股东权利。项目单位除按时报送第十四条要求的资料外,还须报送如下资料:
(一)对于发生的重大事项,项目单位应提前与陕西金控集团沟通,并在5日内报送情况说明、解决方案等资料。重大事项包括公司合并、分立、改制、章程修改、注册资本变动、主要股东(持股比例大于等于10%)变动、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对外借款、重大投融资、重大资产变化、突发性亏损、重大诉讼、现金流失控等;
(二)项目单位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重要会议议程、决议等资料。
第十六条 陕西金控集团采取股权投资回访制度。对普通股投资的项目,每年度进行一次现场调研,其它项目采取多种途径考察了解情况。
第十七条 陕西金控集团定期向省级有关部门报送有关情况:
(一)按半年度、年度向省财政厅、商务厅报告股权管理情况;
(二)项目单位发生的重大事项及时上报省财政厅、商务厅。
第五章 企业信息库
第十八条 陕西金控集团项目库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库”)作为股权投入资金的数据信息管理平台,对股权投入项目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须在陕西金控集团官方网站上登录项目库进行注册并完善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及时更新项目库信息,按时提交投后管理所需资料。
第二十一条 陕西金控集团可通过项目库了解项目单位运营动态,为其提供咨询和融资、担保等增值服务。
第二十二条 发挥项目库监督管理作用,对项目单位未按时、足额回购股权投入资金、支付股息或红利等失信行为进行公示,将信息报相关部门并对接至省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平台。
第六章 资金退出
第二十三条 根据投资协议,若股权达到退出条件,陕西金控集团与项目单位协商后,提出退出方案,依照相关规定实施。项目单位须向陕西金控集团提交项目完结效益评价报告。
第一节 优先股股权退出
第二十四条 优先股股权退出采取项目单位回购方式,流程如下:
(一)投资协议到期前1个月,陕西金控集团向项目单位发出书面通知,明确回购时间、金额等;
(二)项目单位按回购时间一次性支付股权退出资金至陕西金控集团资金专户,陕西金控集团确认资金到账后,在10日内配合项目单位大股东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
第二节 普通股股权退出
第二十五条 普通股股权可采取企业回购、股权转让及破产清算方式退出。
第二十六条 根据股权收购承诺书,陕西金控集团所持有的普通股股权应由项目单位大股东收购。流程如下:
(一)投资协议到期前2个月,陕西金控集团向项目单位及其大股东发出书面通知,明确收购时间;
(二)项目单位或其大股东聘请审计、评估机构对其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确定股权金额,将审计、评估报告报送陕西金控集团;
(三)陕西金控集团提出股权退出方案,报经省财政厅、商务厅同意后,通知项目单位大股东按约定时间一次性支付股权退出资金至资金专户,陕西金控集团确认资金到账后,在10日内配合项目单位及其大股东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 陕西金控集团所持有的普通股股权可采取股权转让方式退出。流程如下:
(一)当达到股权退出条件时,陕西金控集团提出退出方案,上报省财政厅、商务厅;
(二)陕西金控集团得到批复后向陕西股权交易中心、西部产权交易所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交申请,进行挂牌交易;
(三)受让方与陕西金控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办理交割手续;
(四)陕西金控集团确认资金到账后,配合受让方、项目单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第二十八条 当项目单位严重亏损且扭亏无望,或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经营,陕西金控集团保留启动破产清算程序的权利。
第三节 特殊情况下的股权退出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陕西金控集团可启动股权退出程序:
(一)项目单位自行提出;
(二)项目单位发生重大变故,投资预期目标难以实现;
(三)项目单位连续3年亏损且扭亏无望;
(四)项目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投资协议;
(五)项目单位搬离陕西省辖区,或将股权投入资金用于项目以外的其他用途;
(六)其它认为有必要的情形。
第三十条 特殊情况下的优先股退出参照本章第一节。若项目单位自行提出提前退出,则股息按照实际投资时间计算。
第三十一条 特殊情况下的普通股退出参照本章第二节。
第七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股权投入资金使用科学有效,对投资过程中发生的风险,陕西金控集团根据协议约定享有单方终止投资协议并启动股权退出程序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针对项目单位经营风险,发生严重违规或损害投资者利益等行为,陕西金控集团参照第六章第三节,启动股权退出程序。
第三十四条 针对项目单位违约风险,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项目单位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责其归还股权投入资金及股息或红利;
(二)项目单位未按时支付股息或红利的,每逾期一天按应收股息或红利的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
(三)项目单位未按协议约定回购股权的,陕西金控集团收取违约金并对其大股东质押的股权进行处置,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四)项目单位恶意欠息的,参照第二十二条将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报请有关部门建议不再安排政府专项资金。
第三十五条 对于项目单位外来风险,如遇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等,陕西金控集团将进行风险评估,提出意见报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11月1日起实施。
来源:( 陕西商务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