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政厅出台《关于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意见》

13.10.2015  15:42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山东省委十届十次全会精神,落实《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意见》,更好发挥法治在建设“现代大爱民政”中的引领、规范作用,全面提高民政工作法治化水平,山东省民政厅近日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加强法治建设提供了明确、具体的遵循和指引。

  《意见》提出了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总体要求,即围绕建设“法治民政”一个“总目标”,健全完善民政法规政策、法治实施、法治监督、法治保障“四个体系”,并提出“四个坚持”的基本原则,即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依靠法治促进民政转型发展,坚持深化民政改革与法治建设共同推进,坚持立法、执法、守法、普法一体建设。

  《意见》明确了山东省民政法治建设的主要任务包括:

  第一,健全完善民政法规政策体系。要求加强立法创制规划研究,提高立法创制质量,严格规范性文件管理。围绕改革发展最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围绕国家立法的总体方向开展立法和政策创制工作,突出立法创制重点。

  第二,健全完善民政法治实施体系。建立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流程优化、监督有力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省和各市民政部门要建立民政专家咨询制度和法律顾问制度,为重大决策提供咨询论证,防范决策风险。深化民政执法体制改革,强化主动执法意识,重点加强对养老机构、殡葬管理、社会救助、社会组织等方面的民政执法。

  第三,健全完善民政法治监督体系。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定期执法检查和专项执法检查制度。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推进财政预算、重大建设项目、社会公益事业等重点领域的信息公开,加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部分重要行政确认的信息公开力度。健全复议应诉工作机制,建立集体讨论研究、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上报、典型案例通报、统计和档案管理等制度。加强行政行为监督与问责,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第四,健全完善民政法治保障体系。各级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宪法》、行政法和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应列入各级民政部门党组(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和民政干部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推动设区的市民政部门普遍设置法制机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配足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加快推进民政法制队伍专业化和执法信息化建设,深入开展法制培训和普法宣传教育。把民政法治建设工作纳入各级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估,加强督查考核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