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树出路引起打架 法院判决双方三七担责
30.04.2015 16:35
本文来源: 法院
2014年5月9日,原告贺瑞玲为方便去果园,就在被告任杰家的土棱上挖坑,这时被告任杰和其母亲过来理论。两家之前就因相邻果树出路问题起摩擦,而两家关系素来不和。争执中,双方由开始的口角之争很快演变为互相厮打,任杰将何瑞玲推到土棱下,并对其进行了殴打,使致原告牙齿掉落。贺瑞玲受伤后住院治疗7天,诊断为:多发软组织损伤;外伤性头疼;牙列缺损。共支出医药费5463.15元。延长县公安局经过调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贺瑞玲和任杰各罚款200元的处罚,对任杰拘留十五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因道路通行而引起纠纷,原告未能冷静对待,没有采取理智的方式解决问题,进而造成矛盾激化,致使本人受伤,有一定的过错,负次要责任,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被告在本次纠纷中没有采取正确的对待方式,而是以非对非,将原告致伤,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系未成年人,故应由其监护人侯凤峰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贺瑞玲的医疗费、误工费为、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6403.1元,被告任杰承担6403.1×70%=4482.17元,原告贺瑞玲自行承担6403.1×30%=1920.9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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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4.2015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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