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建规发〔2015〕2号
各设区市规划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加强保护性建筑的保护工作,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坚决制止破坏行为加强保护性建筑保护工作的通知》(建规〔2014〕18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开展重点保护建筑普查工作
(一)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性建筑申报
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尽快对本行政区域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全省31个文化旅游名镇(街区)内具有保护价值建筑开展普查,对符合《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建筑,按照《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重点保护建筑认定后,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性建筑。省厅将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后公布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性建筑名录。
1.材料要求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性建筑申报表(见附件2);
(2)设区市人民政府公布重点保护建筑文件;
(3)反映建筑风貌的照片、电子幻灯片、视频等(照片使用jpeg格式,电子幻灯片使用Powerpoint格式,视频文件采用Mpeg格式,时长不超过15分钟)。
2.工作时间节点
2015年1月23日前各市上报联系人名单,3月16日前上报普查工作进展情况,6月30日前各市上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重点保护建筑名录。
(二)重点保护建筑申请
各市应按照《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第二章要求,于2015年年底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重点保护建筑的认定、标志设立、保护分类、明确责任主体、划定保护范围、建立重点保护建筑档案等工作。我厅将于2016年初对各市建筑保护工作进行检查,对未开展保护工作的将在全省进行通报批评。
二、制定保护规划实施行动计划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应按照《通知》要求,抓紧开展名城保护规划实施行动计划的制定工作,并于2015年10月底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联系人:杨阳 联系电话:029-87293468
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坚决制止破坏行为加强保护性建筑保护工作的通知
附件: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性建筑申报表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月9日
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坚决制止破坏行为加强保护性建筑保护工作的通知 -
西安22:08 20.01.2015 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