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岁半男童在儿童乐园摔骨折 园方判赔5000元

11.11.2017  12:44

幼童在儿童乐园摔伤骨折,究竟是游乐设施不安全,还是母亲玩手机照看不周?11月10日下午,未央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案件的原告兴兴是一名只有1岁半的男童。

11月10日下午,未央区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将法庭搬进了陕师大锦园小学的校园内,在场旁听的除了该校六年级的学生,还有他们的家长。这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的起因是,今年8月17日下午,1岁6个多月的男童兴兴与母亲来到城北一家超市内的儿童乐园玩耍,期间不幸摔伤,导致右胫骨远端裂纹骨折。兴兴的法定代理人、他的父亲认为,这是由于儿童乐园的设施欠缺安全性导致的,事发时,该乐园尚未取得营业执照。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2.5万余元。

但被告方不同意原告的看法。被告方认为,乐园是连锁店,所有游乐设施由总部提供,均是在正规厂家生产的,并不存在原告所称的安全问题。儿童乐园入口处张贴有《入园须知》,告知家长须全程陪同儿童,承担监护责任。事发之后,乐园工作人员第一时间陪同兴兴到医院就诊,并支付了1400元的医疗费用。乐园负责人现场向法庭提供了一段17分钟长的监控视频,认为孩子的母亲监护不周,应负主要责任。视频显示兴兴在游乐设施上爬上爬下,他的母亲并未认真看护,而是在海洋球池中低头玩手机。

对于双方在赔偿责任比例问题上存在的分歧,审判长李欣综合案情进行现场调解。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意见,由被告向原告赔偿5000元。法官表示,现在西安一些超市、百货商场内普遍都设有儿童乐园。希望这起案件能够给广大家长和儿童乐园的经营方带来警示。儿童的安全是第一位的,作为儿童游乐设施的经营方,应首先确保设施的安全性,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保护未成年儿童的人身安全。同时,家长在公共场所也应尽到监护责任,避免孩子离开大人的视线范围。

西安晚报记者高雅

(西安新闻网)

编辑:王玮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