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南县城乡妇女婚姻状况的调研报告

30.04.2015  12:54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明显提高,随之带来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婚姻家庭观念的不断变化,社会各种矛盾纠纷逐渐凸显,社会离婚率日趋上升,离婚已成为影响家庭和睦、社会稳定的一个热点问题。为此,洛南县妇联联合县法院、民政等部门深入到镇、村(居),对本县近年来城乡离婚人群进行了重点走访、座谈,采取抽样调查100对离婚人士和实地走访20名干部群众的办法,对本县城乡妇女婚姻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分析。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城乡妇女婚姻总体情况及特点

洛南县地处华山之阳,全县辖19个镇,1个工业园区管委会,243个村(居)委会,14.16万户,全县总人口46.1万,妇女21.89万,农业人口39.3万人、其中女性农业人口18.66万人,面积2830平方公里。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94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408元。近五年来全县年均结婚登记对数是4074,离婚登记对数675,结离率6.2:1,离婚率1.47‰。全县广大家庭和睦幸福,城乡妇女群众安居乐业,经济社会持续和谐稳定。

表1:近五年来(2010-2014年)婚姻登记情况统计表

年份

常住总人口数(人)

结婚登记对数

离婚登记对数

离婚方式

结离率

离婚率

法院离婚对数

民政协议对数

2010

453324

3820对

563对

215对

348对

6.8:1

1.24‰

2011

456509

4102对

610对

212对

398对

6.7:1

1.34‰

2012

457200

4054对

714对

218对

496对

5.7:1

1.56‰

2013

459621

4279对

601对

203对

398对

7.1:1

1.31‰

2014

460659

4115对

885对

252对

633对

4.6:1

1.92‰

平均数

457462

4074对

675对

220对

455对

6.2:1

1.47‰

经调查分析,本县城乡妇女离婚呈现的主要特点:

一是城乡离婚率呈上升趋势。 据本县民政、法院等相关部门数据表1显示,2011年该县离婚达610对,比2010年增加了47对;2012年夫妻离婚714对,比2011年增加104对;2014年夫妻离婚885对,比2013年增加284对;离婚率由2010年的1.24‰上升至2014年的1.92‰。

二是离婚民主化进程在加快。 据表1数据显示,2010年该县夫妻达成协议离婚的348对,占当年离婚总数的62%,经法院判决离婚的215对,占当年离婚总数的38%;2012年夫妻达成协议离婚的496对,占当年离婚总数的69%,经法院判决离婚的218对,占当年离婚总数的31%;2014年夫妻达成协议离婚的633对,占当年离婚总数的72%,经法院判决离婚的252对,占当年离婚总数的28%。夫妻协议离婚数远高于法院判决离婚数,离婚的民主化进程在逐年加快。

三是女性提起离婚诉讼的比例高于男性。 经对2014年100名法院判决离婚人群的调查走访和法院民事诉讼数据显示,该县女方提出离婚的61件,男方提出离婚的39件,所占比例女为61%、男为39%。越来越多的女性自我维权意识增强,能够主动提出离婚,主要是因为妇女社会地位的提高,女性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在家庭中经济地位提高,一旦对婚姻不满,就可依据自己的意愿提出离婚。

四是当事人年龄较小、婚龄短。 经对法院民事诉讼数据统计表2显示,大部分案件的当事人年龄在35岁以下,大都结婚时间不长,婚龄较短,一般结婚才3年到5年,占离婚案件的多数。如我县28岁的李艳,在2011年11月8日登记结婚,2013年8月1日就因夫妻争吵回娘家居住一直未归,直到2014年11月26日法院判决离婚,其婚姻经历了1年多就闹矛盾分居,婚姻仅维系了3年。但也有8%的当事人年龄在55岁以上,发现近年来老年人到法院起诉离婚的案件也在逐渐增多,主要是再婚的老年人组合家庭后因各自养老、疾病、经济等问题而导致离婚。

表2:2014年100名离婚妇女年龄阶段情况

  35岁以下

36岁-45岁

46岁-55岁

55岁以上

51人、占51%

30人、占30%

11人、占11%

8人、占8%

五是农村离婚人群居多。 由于我县是农业大县,农业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57%,这是因为当前农村社会存在诸多不稳定因素,如因外出打工人员增多、家庭经济困难等矛盾的影响,所以离婚人群多数在农村,城镇居民或非农户口的离婚人数相对较少。

表3:2014年100名离婚妇女户籍情况

  农业户口

居民户口

  84人、占84%

  16人、占16%

六是离婚的女方对能否分得财产不是很重视。 经对2014年100名法院判决离婚人群的调查走访和法院民事诉讼数据显示,该县的51名妇女在离婚时什么财产也没有分到,占调查人数的半数以上,她们只是很重视孩子的抚养权和给予判决离婚;分得房产的有7人,分得家庭财产的有30人,分得存款8人,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有2人,分得其他赔偿的有2人。越来越多的女性想尽快解散婚姻,只想要孩子,并自愿将嫁妆或者房产留赠给男方,有的还返还给男方彩礼钱。例如我县景村镇余砭村的杨蕾,女,现年30岁,经人介绍于2013年12月2日与本镇水管站职工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杨蕾起诉离婚,她自愿一次性返还男方彩礼3000元,并将其个人财产嫁妆等留归男方,2014年9月29日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这桩婚姻只维系了11个月。

二、导致离婚的原因分析

通过走访部分镇法庭、镇民政办,与部分法官、离婚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对100份离婚人群调查问卷的分析,找出离婚的主要原因,不仅有双方当事人自身的问题,比如婚前了解少,性格不合,不能协调好家庭关系等等,还存在社会方面的问题,传媒、通信、交通的发达,人际交往范围越来越大,使人们思想观念越来越开放,对不满意的婚姻就会快速解体。从近五年离婚纠纷案件来看,离婚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一)一方存在婚外情、婚外性行为而导致离婚。 婚外情、婚外性行为必然会造成对另一方的情感伤害,导致精神痛苦,因此也成为了夫妻感情的最大杀手。绝大部分婚外情直接导致了离婚的结果。婚外情、婚外性行为,已经成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因素,成为无法维系夫妻关系的根本原因。

(二)因不能正确处理家庭关系,尤其是婆媳关系而导致离婚。 一个家庭中,如果同辈之间、晚辈之间与长辈之间在生活上不能互相尊重或对他人的性格不能相互理解,或因为子女教育、生活琐事处理不当及家庭成员之间的不信任直接导致双方产生矛盾,促使婚姻破裂。

(三)因一方在外打工,夫妻长期分居、情感疏远而导致离婚。 长期分居,由于缺乏经常的感情交流和相互照顾,感情会逐渐淡化,一方或者双方不能调整好情感,也很容易移情别恋。追求精神、情感的满足,是夫妻之间共同的基本需求。其一对配偶的心理需求一无所知,即使双方都付出了爱,但这种爱可能是配偶不需要的;其二是双方的生理需求,夫妻长期分居,没有正常的夫妻性生活,易导致婚外情和“第三者”插足;其三来自生产生活的压力,双方平日忙于打工挣钱,彼此缺乏交流,感情逐渐疏远,造成另一方孤独感强烈或红杏出墙。     

(四)因双方婚前了解少,性格悬殊且互不包容而导致离婚。 性格相距悬殊是指夫妻双方性格相距甚远,彼此心灵原野干涸。一个很外向,一个很内向,或一个依赖性很强,一个独立性很强,这样的夫妻组合在互相不调适、不包容的情况下是很容易出现婚姻问题。

(五)因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 夫妻双方都是家庭平等主体,应互相尊重和互相体谅。由于男尊女卑的传统恶习还没有彻底根除,有的大男子主义思想较重,认为男人打女人是应该的,想打就打想骂就骂,打人是家庭内部的事,其他人无权过问。由于家庭暴力会给受害方造成无法弥补的心理创伤,导致婚姻最终走向死亡。

(六)一方因网恋、赌博、吸毒而导致离婚。 赌博和吸毒一经染上,如果沉溺其中不能自拔,不仅害了自己,也害了家人。有的因染上赌博、吸毒成瘾后,为了筹集赌资、毒资不惜铤而走险,实施抢劫、偷盗、贩毒甚至杀人,走向犯罪道路。

七)其他原因。 如家庭经济困难、发生意外事故致疾致残、因一方疾病失去劳动能力、一方不履行家庭义务、有的人为了个人不良目的如逃避债务、性生活不和谐、一方犯罪被判刑、外地女嫁到洛南因自然环境和生活习惯不适应、二次组合家庭因财产和养老纠纷等而导致的各种离婚,也占有一定的比例。

三、关于离婚造成的问题

如果离婚的目的在于反对婚姻关系中的封建因素,反对在精神上的侮辱,反对在肉体上虐待,那么,离婚对社会是有积极效应的。一是有利于突破封建残余思想,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二是有利于死亡婚姻的解体,提高精神生活质量。另一方面,离婚也会带来一系列家庭和社会问题。

1.败坏社会道德风气。 一些夫妻相互间因不履行义务,不抚养孩子,不赡养老人,或包养情人,或嫖赌、吸毒等而离婚的,实属败坏社会风气。

2.影响孩子健康成长。 父母离异伤害最大的是孩子,孩子在教育、情感、安全等诸多方面不能享受完整家庭子女的同等待遇,少数孩子甚至失去了上学的经济条件、亲情关爱,流浪街头,以致走上了犯罪道路。

3.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和睦稳定关系到社会的安全稳定。有的因离婚而导致家庭动荡,孩子、老人无人精心照管;有的因仇恨报复杀人、毁容、致残等,走上犯罪道路;有的因离婚而赌博、酿酒、吸毒、卖淫、嫖娼等,扰乱了社会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

4.损害离婚妇女的身心健康与财产权益。 离婚中涉及到许多具体的实际问题,情况十分复杂,离婚妇女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大多数家庭是男性在经济上占主导地位,有的离婚前就隐瞒收入,转移现金,女方摸不清男方收入底子,找不到证据,女方的合法财产分割得不到有效保障;住房分割难兼顾,在农村生活住房往往建筑在男方所在地,离婚后女方觉得居住不便,又变卖不得,因此,主动放弃房屋所有权,净身出户,离婚后无安身之所;例如我县景村镇陶渠村的农民程小婵,在离婚时就自愿将其婚后所建的四间砖房中应得的份额留归男方。还有,离婚妇女户口无着落,生产资料(土地)无保障。

四、几点对策和建议

针对城乡居民离婚呈日益上升的趋势,离婚带来的一系列家庭和社会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几点粗浅建议。

(一)大力开展精神文明宣传教育活动,倡导道德维权。 婚姻既是一个法律范畴,也是一个道德范畴,倡导道德维权是维护离婚妇女权益的重要基础。当前要加强精神文明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大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消除男尊女卑封建思想,树立“四自”精神,提高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大力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传统美德,增强家庭的凝聚力和亲和力,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教育青年男女坚持婚姻自主,自由恋爱,对婚姻有正确的认识,做到双方婚前多认识了解,婚后应树立强烈的家庭责任感,对家庭琐事多理解、多忍让、多包容。

(二)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力度,注重法律维权。 立足法律维权,是维护离婚妇女权益的根本保障。一是要针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大力宣传《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争取从源头上维护离婚妇女权益。比如,对有婚外情的过错方,非法插入合法夫妻之间的“第三者”,而合法妻子对“第三者”举证又很困难,因为丈夫和“第三者”的关系往往很隐蔽,隐瞒收入、转移财产的行为方,在法律上必须有追究其责任的明文条款。从立法上充分保障离婚妇女的权益。二是依法维权,严格执法。在法院、民政、司法等部门在办理离婚案件时,要依法照顾女方的利益,比如,在孩子的抚养、住房的分割上应征求女方的意见,优先满足女方的合法要求,要采取法律措施保障兑现,从执法上有力地维护离婚妇女的权益。

(三)建立健全妇女维权体系,注重联合维权。 维护离婚妇女的权益是一项工作量较多,难度较大的工作,相关部门要建立维权机构,健全维权体系,突出联合维权,要充分发挥民政、法院在办理、审理离婚案件中的调解、疏导作用,各级审判机关要建立妇女维权合议庭,直接审理离婚案件,且要实行妇联干部担任特邀陪审员的制度,让妇联干部参与离婚案件的审理;要突出妇联维权,及时化解婚姻矛盾,发挥妇女法律援助中心或法律服务所职能,及时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帮助和法律服务;要充分发挥镇、村、社区基层组织对婚姻家庭矛盾的调处作用,镇要建立由妇联、民政、司法等部门组成的婚姻纠份调解委员会,用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化解夫妻间矛盾,维护妇女权益;居(村)委会、夫妻双方及所在单位要积极、主动做好当事人的教育、劝导及转化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共同配合,发挥网络化优势,联合维护离婚妇女的权益。

(四)着力提高妇女自身素质,实现自我维权。 在婚姻生活中,起决定作用的是婚姻的主体者,夫妻双方自己必须正确把握。特别是新形势下的女性,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着力自我维权。一是要树立信心。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四自”精神,消除依赖思想,坚定信心,充分相信自己的力量,提高自我维权的意识。二是要加强学习。努力学习文化知识、技能知识,争取经济独立,争做聪慧贤能的好儿媳、好母亲、好妻子,做家庭的使者、事业的强者,提高自我维权的能力。三是要善于用法。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做到知法、懂法和守法,让法律知识成为自我维权的武器,提高自我维权的法律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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