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处一室起邪念 盗窃钱物领刑罚
28.05.2015 15:47
本文来源: 法院
杨晓宁与冯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10年12月18日,冯某带其与自己的朋友翟某出去玩,当晚三人为了上网,一同住进白水县某酒店带电脑的房间内。凌晨4时许,趁冯某和翟某睡着之际,杨晓宁从翟某放在床头柜上的提包内将其钱包及包内现金共计2.78万元以及柜子上的一只男式手表盗走。后将现金2.78万元随身携带,钱包和手表等物品藏于家中,后逃往西安停留数日,将所盗现金挥霍一空。案发后,杨晓宁退还被害人赃款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晓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其作出以上判决。
本文来源: 法院
28.05.2015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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