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向村里摆摊的外地人收“保护费” 获刑一年半

26.09.2014  09:46

  向村里摆摊的外地人收“保护费”,向过路司机收“过路费”,昨日,52岁的何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

  何某某家住未央区草店村,2007年曾因盗窃、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一年四个月。

  2013年1月至今年1月,何某某多次向在草店村摆摊的外地人收钱,每次收取5至10元的“保护费”或强拿硬要价值10元、20元的香烟。

  2013年3月5日和4月11日,何某某还分别将从该村西边道路经过的两辆货车拦住,强行收取各5元“过路费”。

  昨日下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在未央区谭家街办团结村惠民商业街,公开宣判包括这起案件在内的11起案件。法院认为,何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表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记者  赵瑞利)

 

编辑: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