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日报】员工突发脑溢血死亡雇主该不该担责
10.07.2015 11:23
本文来源: 法院
2014年8月,榆林市米脂县沙家店的高某雇用赵某开半挂大货车搞运输钢材、煤炭等生意。当年12月13日,赵某驾半挂货车从榆林市拉煤,于第二天早上八点多运输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后,卸完煤紧接着又装上了一车钢材。当天下午1点多吃饭期间,赵某突然头疼昏迷,后送当地医院救治,最终因脑干、桥脑干出血于次日下午17时许抢救无效死亡。
赵某家属(原告)认为,赵某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高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高某某赔偿损失共计590782元。高某(被告)认为,赵某的死亡不是受雇佣或者提供劳务造成的,而是自身疾病引起脑出血所致,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米脂法院受理此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规,判决死者赵某的死亡赔偿金130060元,其母的赡养费5724元,其女的抚养费20034元,丧葬费22165元,交通、住宿费2796.50元,停尸费20000元,共计200779.50元。其中,由被告高某赔偿140545.65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负。
以案说法:米脂县人民法院法官张耀斌:这起案子很有典型性。原告(其母亲)之子赵某在给被告高某开车搞运输,形成了雇佣关系,在雇佣期间死亡,被告高某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赵某在雇佣期间因病死亡,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死者是累死的。由此,应当减轻高某的责任。且在发病时,高某积极将赵某送往医院抢救,垫付医药费,按照公平责任原则,高某应当对此承担适当的补偿。
本文来源: 法院
10.07.2015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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