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至:运用新司法解释抗诉案件获改判

15.01.2016  16:40

近日,周至县人民检察院运用最高人民法院新出台司法解释针对当地法院一起非法拘禁罪案的判决,依法提出抗诉并获改判。

2014年6月16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等六人(其余四人另案处理),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将被害人陈某某挟持到周至县骆峪水库一河道内,对其任意殴打,导致陈某某身受轻伤、轻微伤各一处。公诉机关查明,2008年,被告人李某甲曾因抢劫罪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李某甲于2009年服刑,2011年减刑,2013年裁定假释。

一审审理后,周至县人民法院对李某甲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实行并罚后,宣告刑期是二年六个月;李某乙构成非法拘禁罪,判处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被害人陈某某收到判决后,不服一审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该院对一审刑事判决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对李某甲所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实行数罪并罚时,将前罪减刑的一年二个月未计入应并罚的量刑范围,导致并罚后的宣告刑偏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中“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因被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而依法进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的规定,该院依法提出抗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二审刑事判决,认定抗诉理由成立,依法将李某甲从二年六个月改判为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作者: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安天旭 编辑: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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