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一原村主任私建公路收费被判刑

21.04.2015  13:26
        陕西法院网讯    某村原村主任伙同他人私自修建公路并雇用村民征收过路费,还酒后因琐事与村民厮打致人轻伤。近日,咸阳市渭城区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海涛犯非法经营罪、故意伤害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朱明远等人相应徒刑。

        2013年8月,被告人张海涛、朱明远、杨希望、靳阳共同出资,由朱明远出面,承包该村一组在渭城区咸铜铁路以南,朝阳六路以西,石桥六组以东范围内共计25.57亩的农村集体土地。其中,土地承包资金投入由张海涛、杨希望各占一股,朱明远、靳阳合占一股。同年10月份左右,张海涛、杨希望、朱明远、靳阳等人协商,考虑到渭城区朝阳四路于2013年4月18日开始由某公司施工建设,全线封闭,禁止车辆通行,他们决定在共同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上,修一条贯穿朝阳六路北端铁路桥桥洞两头的简易路,并拦路收取过往车辆的过路费。路修好后,他们雇佣权利民等人在路上设立收费点,收取过往运输车辆每车每次10元的过路费。后他们又采取给附近搅拌站过往车辆出售印有各搅拌站标志的过路通行证票的手段,由权利民等人向过往的车辆司机收取费用。2014年3月底转而采取给附近搅拌站包月形式,收取部分搅拌站每月4000元的过路费。直至2014年4月初,收取过路费13.95万余元。

        2014年2月19日16时许,张海涛酒后来到咸阳市渭城区某村民家,找到正在打麻将的杨二娃,因琐事掀翻麻将桌,并同杨二娃厮打在一起,张海涛将杨二娃左脸颊咬伤。经鉴定,杨二娃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事发后,双方就杨二娃受损达成赔偿协议,由张海涛向杨二娃一次性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0万元。赔偿款项履行完毕后,杨二娃对张海涛予以谅解,并出具谅解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海涛借酒滋事,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杨二娃轻伤一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健康权利,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海涛、朱明远、靳阳、杨希望、权利民以牟利为目的,在承包经营的农村集体土地上修整道路,实际作为公路来使用,并私自设障向过往车辆收费,非法经营额13.95万余元,违反了公路法及相关行政法规规定,侵害了国家关于公路收费的管理制度,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张海涛、朱明远、靳阳、杨希望在共同犯罪中,积极预谋,并实施犯罪,均属主犯;被告人权利民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从犯,且情节较轻,依法应当免除处罚。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海涛有期徒刑6个月,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朱明远、靳阳、杨希望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权利民犯非法经营罪,免予刑事处罚。(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