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中院:积极开展回访帮教 预防再次犯罪

26.11.2014  19:30
        陕西法院网讯    为了进一步体现对未成年被告“教育为主    惩罚为辅”的刑事审判原则,更好的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预防青少年再犯罪,11月26日,咸阳中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与咸阳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联合回访了一起刑事案件的被告人。

        杨某因为故意伤害被咸阳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案发时其未满十八周岁。在判决执行三个月后,咸阳中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的办案法官与咸阳市关工委工作人员一起对杨某近期的生活、心理、学习、工作等情况进行了了解。通过与杨某交谈,得知杨某现在咸阳市某公司打工,月工资在1500元左右,基本能维持自己的日常开销。杨某母亲表示,最近杨某表现不错,也不再和社会闲散人员来往,杨母每晚都会给杨某打电话,了解其当天的工作、生活等情况。

        办案法官表示,看到杨某现在的状态,他们也很欣慰,希望杨某不要自暴自弃,多看一些如何做人做事方面的书籍,提高自己,为自己的家庭和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最后,法官和关工委的工作人员还给杨某留了电话,并告诉杨某以后无论工作、生活上有什么问题都可以联系,他们会尽可能的给予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