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中院首次在庭审中引入“合适成年人”参加诉讼

18.03.2015  11:11
        陕西法院网讯    3月16日,咸阳中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邀请咸阳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作为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的代理人,参加二审开庭审理,这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咸阳中院首次邀请“合适成年人”参加庭审。

        案件的第一被告人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其父亲几年前因车祸去世,母亲患有精神疾病,独自生活。了解到这一情况,办案人员积极与市关工委联系,确定由关工委工作人员作为该被告的“合适成年人”出庭,参加庭审,履行法定代理人职责,并对被告人进行了法庭教育,使被告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并表示一定好好改造,争取早日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庭审结束后,市关工委表示,会继续关注该被告人的审判、改造情况,帮助该被告人顺利融入社会。

        “合适成年人”制度是新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诉讼法解释新增规定,暨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审判的时候,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的,为了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益,可以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该代表称为“合适成年人”。该制度的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并对其教育、疏导、抚慰,帮助涉案未成年人顺利走出诉讼阴影、健康成长,提高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咸阳中院将在以后的审判实践中,逐步推广并完善这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