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包工头拒付工资潜逃 解民忧老赖终获刑
西部网讯(通讯员 王敏 任静涛)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拒不支付,并逃往外省。近日,渭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王中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判决被告人王中明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2014年6月18日陕西咸阳鑫泉科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称鑫泉公司)与将其陕西艾特康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艾特公司)签订合同,双方约定鑫泉公司将位于咸阳市金旭路与朝阳六路十字西北角综合楼房屋建设项目承包给艾特公司建设。6月25日,艾特公司将该工程综合楼房屋建设项目中的所有土建工程及部分土建装饰内容包工包料给王中明,并签订了施工合同。
合同签订后王中明随后召集黄成全等数十名工人进场施工。施工期间,艾特公司如约向王中明支付现金59.39万元,王中明仅因施工工人生活需要向工人部分借资。工程完成后,王中明承诺兑现对其拖欠黄成全等45名施工工人256424元工资。但于12月4日乘坐飞机逃往成都市隐匿。
随后,工人们因工资未能兑现集体前往咸阳市渭城区信访局、咸阳市渭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咸阳市渭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访,讨要王中明拖欠的工资,并要求政府对被告人王中明的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及其逃匿行为实施处罚。
同年12月17日,咸阳市渭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责令改正决定书,并张贴于该工程施工现场,责令王中明必须于2014年12月20日9时之前支付清其拖欠施工工人的工资,被告人王中明至今没有支付。
2015年3月20日,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民警在成都市高新区世纪城地铁口抓获了被告人王中明。
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中明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黄成全等45名施工人员的工资共计256424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违反了国家的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危害了市场经济发展,侵犯了劳动者的财产权,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