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出台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

28.01.2016  10:33

近日,商洛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了《商洛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为深入贯彻《老年法》和陕西省《实施办法》,市老龄办经过多次深入各县区、各成员单位和基层老年群众组织进行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经市法制办审核,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新《办法》共25条,主要包括家庭赡养和扶养、社会保障、社会优待和服务、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等内容,较原《办法》内容更加全面,规定更为明确,更利于实际操作。

办法》亮点颇多,比如针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啃老”现象,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和亲属要求老年人资助时,老年人有权拒绝。在老年人优待方面,规定65周岁以上老年人持《陕西省敬老优待证》,可免费享受游览商洛行政区域内各公园、旅游景区(点)、博物馆、纪念馆等;每年一次免费体检等健康服务;免费乘坐市城区内所有公交线路公交车等方面的具体优待政策。

办法》是在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老龄问题日益突出的严峻形势下结合商洛市实际出台的,是积极实施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的重大举措,是关系广大老年人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全市广大老年人的关怀,对推进全市老龄事业快速发展,加大老年人权益保障力度将发挥重要作用。

                      (商洛市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