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对坑人的莎普爱思“洗脑神药”负责?
(原标题:谁对坑人的莎普爱思“洗脑神药”负责)
连日来围绕“洗脑神药”莎普爱思滴眼液的激烈争论,目前有了新进展。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给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函,要求后者“督促企业尽快启动临床有效性试验,并于三年内将评价结果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为防止误导消费者,该药品批准广告应严格按照说明书适应症中规定的文字表述,不得有超出说明书适应症的文字内容。”
据报道,莎普爱思滴眼液以铺天盖地的广告攻势对老年人群体开展洗脑攻势,以包治百病式的广告用语进行误导式宣传,最终实现一年狂卖7.5亿元的骄人业绩。但事实上,它不但对白内障等眼科疾病没有确切疗效,还使无数老年患者耽误了最佳治疗时间,导致更加严重的疾病或并发症。
那么,诸如“白内障,看不清,莎普爱思滴眼睛”“模糊滴、重影滴、黑影滴”“明亮眼睛,幸福晚年”这种具有强烈误导性质的广告,是如何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呢?法律界人士指出,企业采用的是“擦边球”策略。其广告用语并不直接违反相关法律规范里的明示性规定,不属于具体法律条款中列举式的禁用语之列。
监管部门在审核企业广告时,守住法律明示性、列举式的规定当然十分重要,但止步于此还远远不够。在明示性、列举式的规定之外还存在巨大的灰色地带,很容易给打“擦边球”留下可乘之机。以莎普爱思滴眼液为例,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可能无法判断其功能和效果,但在医务界,“迄今为止没有任何一种药物可以有效预防或治疗白内障,目前治疗白内障的唯一有效手段就是手术”是一项世界性共识。莎普爱思滴眼液在业界声名狼藉,被称为“最被眼科医生痛恨的神药”。这些来自专业界的结论和意见,为何不能被吸纳进广告审核之中呢?
当然,光有审核还远远不够。哪怕是一则完全合法的广告,当其面向社会发布和传播之后会产生何种影响,导致何种后果,也不是监管部门能预判的。监管部门应建立起相应的工作机制,对广告发布后的影响和后果实施动态跟踪监管,发现问题充分评估、及时纠正。莎普爱思滴眼液的广告发布后,有相当高比例的老年白内障患者受到误导,长期使用莎普爱思。但没有一例患者通过莎普爱思治好白内障,反而是很多患者耽误治疗,出现青光眼、葡萄膜炎等并发症。面对这种眼科医生人人皆知,广大患者和家属也反映强烈的恶劣影响,有关部门居然多年来没动作。这种重审批、轻监管的工作模式,审批完了事情就完了的工作理念,其弊病暴露无遗。
类似的夸大虚假宣传,就在这几天也发生过。广药集团董事长李楚源公开宣称,“喝王老吉可延长寿命大约10%”。类似这样的行为如果不被遏制,无疑会恶化、毒化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须知,一种有序的市场环境,一种健康的营商环境,离不开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也离不开监管部门的严格执法和有效监管。莎普爱思案例所暴露出来的一系列问题,值得有关部门好好思考。
编辑:张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