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文物保护”走向“文化遗产保护”
1982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公布施行,明确文物保护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行政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同时确立了历史文化名城制度。2002年10月,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明确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同时确立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村镇制度。2005年12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是我国第一次以“文化遗产”为主题词的政府文件,表明开始了从“文物保护”走向“文化遗产保护”的历史性转型,文化遗产保护的内涵逐渐深化、范围不断扩大,呈现出若干新的发展趋势。
首先,文化遗产保护内涵的深化。一是更加注重世代传承性。二是更加注重公众参与性。其次,文化遗产保护外延的拓展。一是在文化遗产的保护要素方面,以往“文物保护”重视单一文化要素的保护。二是在文化遗产的保护类型方面,以往“文物保护”重视“静态遗产”的保护。三是在文化遗产的保护空间尺度方面,以往“文物保护”重视一座桥、一座塔、一组古建筑群等“点”、“面”的文物保护。四是在文化遗产保护的时间尺度方面,以往“文物保护”重视“古代文物”、“近代史迹”的保护。五是在文化遗产的保护性质方面,以往“文物保护”重视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的保护。六是在文化遗产的保护形态方面,以往重视“物质要素”的文化遗存保护。
文化遗产保护对象和范围不断扩大,其蕴藏之丰富、品种之繁多、门类之齐全,必将深刻影响城市文化的发展方向。在现实城市生活中,所有的人都生活在过去城市的“文化积累”之上,文化遗产是共同生活人群的“集体记忆”,没有记忆就没有创造。有了这样的共识,就必然引发人们保护文化遗产的渴望与努力。城市在发展过程中应格外珍惜自己的文化遗产,只有保护和建设两者并重,城市才能获得真正意义上发展。“当历史的尘埃落定,一切归于沉寂之时,惟有文化以物质的或非物质的形态留存并传承下来。它是我们民族独立品格的历史凭证,也是我们满怀信心走向未来的坚实根基和力量与智慧之源。”
加强城市文化建设和文化遗产保护之建议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文化的力量和价值越来越为全社会广泛认知,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给国家和地区发展带来的推动作用日益凸显。实践证明,文化遗产保护理论与实践只有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才能顺应时代要求,才能保持文化遗产事业发展的蓬勃生机和旺盛活力,才能引领文化遗产事业在文化城市建设中,在和谐社会发展中作出更大的贡献。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过程中,有三点体会:
一是新的历史时期文化遗产应拥有尊严。一个民族的文化遗产,承载着这个民族的认同感和自豪感。一个国家的文化遗产,代表着这个国家悠久历史文化的“根”与“魂”。因此,维护文化遗产的尊严,就是维护民族的尊严、国家的尊严,就是守护民族和国家过去的辉煌、今天的资源、未来的希望。今天,强调维护文化遗产的应有尊严,就是要依法落实各级政府的文化责任,使文化遗产得到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例如,近年来在西藏文化遗产保护、涉台文化遗产保护、晋东南早期木结构建筑修缮中,在大运河、丝绸之路保护和申报世界文化遗产过程中,使文化遗产成为地区和国家的骄傲。
二是文化遗产事业应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今天,应努力使文化遗产保护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力量,将文化遗产保护与当地环境改善相结合,注重对文化遗产所依存的生态环境保护;将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产业转型相结合,促进文化旅游等相关产业的发展。例如,近年来积极实施大型古代遗址保护工程,建设高句丽遗址、殷墟遗址、金沙遗址、大明宫遗址等国家考古遗址公园,使昔日“脏乱差”的考古遗址及周边环境,成为城市中最美丽的地方、最具魅力的地方,文化遗产保护的综合效益逐步彰显,成为既有利于文化遗产保护,又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成功实践,使文化遗产成为促进城乡发展的不竭动力和宝贵财富。
三是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应惠及广大民众。广大民众是文化遗产的创造者、使用者和守护者,是文化遗产的真正主人。广大民众的积极参与和支持是文化遗产事业的未来和希望。应充分认识和理解广大民众对于发展经济、改善生活的热切愿望,最大限度地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民众的根本利益,让更多民众充分享受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参与文化遗产保护行动。正是对这一理念的坚持和实践,才使得像四川羌族碉楼和村寨抢救保护、新疆“坎儿井”文化遗产保护、安吉生态博物馆建设、“三坊七巷”社区博物馆建设等越来越多的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受到当地民众的衷心拥护,使保护工程成为民心工程、民生工程。(来源:中国建设报)
责任编辑/张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