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自治区住建厅、财政厅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对集中片区和非集中片区、城中村、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等三类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提出具体改造标准。
“大板房”列入城市棚户区改造
通知明确,集中和非集中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主要以建设改善城市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回迁安置住房项目为主,改造建设形式包括新建和改建(扩建、翻建)。重点改造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危旧住宅楼。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按规模列入集中成片和非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改造范畴,包括纳入我区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或经自治区住建厅批准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危旧房改住房、大板结构住房、鉴定为危房的砖混结构预制空心楼板住房改造项目。
优先改造城镇建成区城中村
“一线天”、“握手楼”、“贴面楼”,是很多城市城中村现状的真实写照。
根据通知,城中村改造应遵循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整用地结构、完善城镇功能、增强综合承载力的改造原则,优先改造城镇建成区城中村,加快改造被建成区包围或半包围的自然村,稳步推进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其他自然村改造,充分结合当地城镇化发展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实际情况,区分轻重缓急,稳步推进改造。
棚户区改造要考虑居民承受能力
通知强调,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应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责任制、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建设单位应按照统筹规划、先易后难的原则,改造前做好群众意愿普查工作,充分尊重棚户区居民意愿,与居民签订包括住户意愿、资金(含政府补助、企业自有资金、个人出资)、住房管理、房屋产权等相关内容的合同。
此外,要充分考虑棚户区居民承受能力,做好与各项住房政策的衔接,妥善安置被搬迁居民。对确实无力购房的特困户,可以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来源: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
责任编辑/张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