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推进城市社区居务公开 让居民生活更加“透亮”

17.07.2017  11:41

  近日,陕西省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陕西省城市社区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陕西省政府法制办就《办法》出台相关细则做了详细解读。

   立法背景:居民民主管理意识加强 城市社区建设管理亟待新举措

  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城市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为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已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发展,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出台。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和发展基层民主制度,加强社会组织立法,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之后出台的《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等规定都明确要求做好城乡社区治理工作,推进居务公开和基层社区民主管理工作。

  2015年初,陕西省委将加强社区治理列入法制领域改革内容,并且提出推进基层治理法制化建设,制定《办法(草案)》任务要求,省委法制领域专项改革小组并对《办法(草案)》进行了专题讨论。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社区建设和管理的新问题不断增多,所以结合陕西省社区工作的实际,制定办法草案,就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陕西省基层民主管理制度建设的需要,也是推进基层治理改革的现实需要。”蔡军说。

   制定过程:曾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反复修改

  《陕西省城市社区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是陕西省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项目,由陕西省民政厅起草草稿。为确保办法全面客观公平,经网络、书面等方式,征求社会各界及有关设区市政府和陕西省政府相关部门意见,并召开座谈会,征求陕西省监察厅、公安厅、教育厅、财政厅、审计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建厅等省政府相关部门及省政府法律顾问、省决策咨询委和有关社区代表意见。

  同时,为了更广泛听取民意,陕西省政府法制办又到咸阳、宝鸡、渭南等市部分社区进行了调研。

  “因为它属于创设性立法,既没有上位法可循,也没有相关的省市立法经验借鉴,所以陕西这个办法的出台,主要依据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征求意见情况。”蔡军说,在借鉴了陕西省早先已经出台的《陕西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反复修改,最终形成了《陕西省城市社区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草案)》。

   居务公开:十个方面重点公开 定时多形式公布居务信息

  《办法》第六条规定,至少每3个月公开一次社区居务,其中对财务收支情况,应该逐项逐笔公布,对一些财务往来较多的城市社区,财务收支情况每月公布一次,涉及到居民切身利益重大事项应该及时公布,涉及到居民利益并需要有关部门审批事项,应该收到批复后5日内公布。

  关于公开形式,《办法》里面也做了相关规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便于居民观看的固定场所设定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的橱窗式公开栏,对一些规模较大的社区,要求在居民小组或者人口较多的居民小区增设居务公开栏,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公开事项应当在社区的公开栏中公布。

  “同时我们还提出多种公布形式,比如具备条件的城市社区,可以通过网络、广播、电视,包括一些手机短信等多媒体的形式公开。”蔡军说。

  “对于城市社区实施组织的公益事业和时间较长的事项,应该实时公布决策进展完成情况。”蔡军说,对居务公开内容,应自公布之日起至少保留15日,这项规定便于老百姓后期监督。(李宛嵘)

  

陕西省城市社区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   《陕西民政厅
陕西推进城市社区居务公开 让居民生活更"透亮"
陕西省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项目——《陕西省城市社陕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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