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处罚违法停车不宜操之过急 可先试点论证
近日,住建部起草了《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了城管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涉及六个方面,其中包括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8月23日《新京报》)
通俗的解释就是,以后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不仅交警有权“贴条”,城管也可以“贴条”处罚了。笔者认为,授予城管对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处罚权有一定现实意义,但不宜急于求成,需要经过充分的论证或试点之后再决定是否全面推行,否则可能损害执法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且加剧城管负担。
首先,让城管处罚违法停车有越权和突破专业限制的嫌疑,并有可能强人所难。对违法停车的行政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授权公安部门行使该权力。根据行政处罚法,部门规章仅可以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的罚款。由此,《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仅能赋予城管罚款的处罚权,威慑效果将受到限制。一般来说,只有罚款,没有扣分,不足以让行为人认识到违法停车的严厉后果。
其次,以执法经验、执法专长、执法设备和执法措施为后盾,交警部门能够对包括违法停车在内的交通违法形成有效威慑,这远非城管部门所具备。当前,对违法停车的处理主要有罚款、扣分、拖车等措施,不及时消除违法记录的,将无法通过驾照和车辆年审,交警部门还有权扣留机动车辆。多重压力之下,行为人对交警部门的执法自然会心存忌惮,有所配合。
要是换作城管来行使部分权力,其将处于无所适从的两难境地。如果没有交警配合,难以确定机动车辆所有人,罚单成为一纸空文。如果需要交警配合,这种配合极可能主次颠倒,即城管沦为“协警”,交警发挥主导作用,更加凸显城管处罚违法停车的毫无必要。而且,当两个执法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均享有罚款权时,如何确保信息共享,不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不得不考虑。
因此,目前不宜操之过急,可以在部分地区先行试点后总结优缺点并加以论证之后再说。
编辑:靳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