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脱离监管40天被撤销缓刑
2014年9月26日,雍炎因寻衅滋事罪被灞桥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缓刑2年6个月,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2017年4月8日止。
自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雍炎表现很好,能遵守有关规定,定期向司法所汇报自己的思想动态。但是2015年3月17日,雍炎却擅自离开了西安到达新疆,4月24日前后又从新疆到云南,直至2015年4月30日才返回西安。在这期间,社区矫正机构多次打电话催促其返回,并于2015年4月16日、2015年4月23日两次作出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电话告知雍炎,但是他都没有回来。
2015年4月30日,灞桥区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议公安灞桥分局对雍炎治安处罚,同日建议灞桥区法院撤销雍炎的缓刑。公安灞桥分局于2015年5月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雍炎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行政拘留执行期限为2015年5月11日至2015年5月16日。
经灞桥法院研究,决定对罪犯雍炎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的有期徒刑1年9个月。(文中人物系化名)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五十八条 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缓刑、假释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执行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人民法院应当将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送交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根据有关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