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香港生头胎内地生二胎遭罚款 起诉卫计委
珠海的兰某夫妻在香港生育了第一个孩子,孩子已取得香港合法居民身份。5年后两人又在珠海生育第二个孩子,半年后便收到了计生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近20万元。兰某夫妻仍未超生并不包括“境外生育”,计生部门则认为法律规定计生政策适合省内及省外的超生,“省外”包含“境外”。该案珠海市金湾法院一审判处兰某败诉,今日下午在珠海中院进行了二审,庭审刚刚结束,将择日宣判。
香港头胎珠海二胎
兰某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为非农业户口。2008年5月9日在香港政策内生育第一个子女,并入户香港。2013年2月3日,在珠海市人民医院生育第二个子女。2013年7月1日,珠海市金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兰某违法生育一案进行立案、呈报。2014年3月6日做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兰某征收社会抚养费197868元,并将该决定书于2014年3月12日送达兰某母亲,由其母亲签收。
收到征收决定后,兰某夫妻将计生部门告上法庭,认为第一个孩子出生在香港,已入户香港,且未回内地生活,应当暂缓征收社会抚养费。按照国家计生委的规定,在不能确定政策外生育子女是否回国内入户、生活前,按规定,可暂缓征收社会抚养费,暂不计入征收社会抚养费范畴。而自己的第一个子女属政策内生育,且已入籍香港,不可能回内地入户、生活,从总体上看,依法应暂不计入超生子女数,暂缓征收社会抚养费。
珠海市金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则表示,兰某强调第一个孩子在境外,但计生部门对其做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并不是对兰某生育长子的事实做出处罚,而是对其违法生育第二个孩子做出的征收决定。
记者了解到,根据国家计生委此前的规定,“夫妇均为广东城镇居民,第一孩在内地出生,第二孩在香港出生,在不能确定政策外生育子女是否回国入户、生活前,按照国家计生委的规定,可暂缓征收社会抚养费”。此前某注明公众人物田某在香港生育二胎便被计生部门依据此条暂缓收社会抚养费。
兰某借此提出,自己夫妇均为广东城镇居民,第一孩在香港出生,第二孩在内地出生,香港出生的孩子已确定不回内地出生、生活。与国家计生委规定的只是先后的区别,但行为本质上一样,所产生的结果、影响及所使用的社会资源都是一致。且自己非刻意违反计生规定,生育期间,计生人员一直不闻不问,直到二孩出生后才征收抚养费,是“钓鱼执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没有明文规定自己这种情况不能暂缓征收社会抚养费,计生部门应向上级机关反映情况,解决问题,但计生部门并没做本职工作,自己的情况是一种新的情况,应由国家计生部门重新定义。
兰某认为,超生的行为应该是第一个生育的孩子是计划内,第二个孩子是计划外生育的才能构成超生。自己香港的孩子不应该计算为在国内生育子女数,根据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生育第二孩子是没有违法的。法律规定超生的情形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其生育行为,并没有规定境外生育的情形,没有涵盖境外生育的情况。
一审中,计生部门提出,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条,兰某夫妇户籍和居住地均在本省,其在境外的生育行为应受本条例调节,其在境外所生子女应计入该夫妇子女数。昨日二审中,计生部门也强调,《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不仅是本省且居住在省外的本省户籍公民的生育行为。兰某认为户籍在本省但是生育行为发生在境外的情形是没有规定的,但“从文字表述来说,省外应该包含了境外,因此内地生得第二个小孩受调节”。
一审判定“超生”
昨日庭审中,对此计生部门安法律规定的最高金额来规定罚款金额的做法,兰某认为太高自己无法承受。计生部门则表示,根据珠海金湾区政府的文件,所有违法计划生育都是按照最高标准来处罚的。
对于该案,此前一审法院认为,兰某确实有违法生育的事实,计生部门据此对原告予以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昨日,兰某强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广东省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解答,出生在香港的子女如果没有确定是否回内地入户,则暂不征收社会抚养费,自己的孩子不可能回内地入户,没有增加内地的人口总数,则应该理解为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
兰某还当庭提交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这份送审中的条例明确表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是境内超生行为的征收。对此,计生部门表示,送审稿不能作为定案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