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一村主任收“好处费”30余万 用来买车又修房
03.11.2014 10:04
本文来源: 陕西网
10月31日,汉中市汉台区东关街道办工农桥村原村主任张某,因收受他人好处费及向施工单位索贿30余万元,被汉台区法院以犯受贿罪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
2005年至2011年,张某任汉台区东关街道办事处工农桥村村主任。2009年,汉中市某房产公司取得该村土方工程开挖权,公司法人代表陈某为了使工程顺利进行,请求村主任张某帮忙出面协调关系。张某答应帮忙后,要求提取2.5万元好处费,陈某同意;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陈某安排公司一项目负责人送给张某5万元;2011年夏天的一天,陈某安排公司出纳交给张某10万元;2012年年初,陈某再次送给张某10万元……此后,张某从受贿款中先后拿出8000元用于支付部分青苗费和工人工资,使得该公司工程顺利进行。张某在施工过程中为该公司垫付4.8万元,其余20余万元据为己有,用于购买汽车、修建房屋及房屋装修。
2010年,一家公司房产开发时,由于所占土地在工农桥村地界,张某以要协调关系、便于施工顺利进行为由,向公司三名项目经理索要好处费6万余元。其间,张某帮助解决矛盾,使土方开挖项目得以顺利实施。后张某将索要的好处费共计6.94万元全部据为己有。
汉台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退缴的赃款3564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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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2014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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