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两孩”明年起施行 “禁止代孕”条款被删除
昨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闭幕后,有关方面负责人就本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法律等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京华时报记者 张斌摄
昨天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反恐怖主义法、反家庭暴力法、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教育法的决定、关于修改高等教育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分别签署第36号、37号、38号、39号、40号、41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计生法
昨天,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以157票赞成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决定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什么情形下可以再育?
再婚家庭等二孩之上可申请
记者:新修改的计生法中有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再生育子女的具体情形包括哪些?
张春生(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再生育情形,在这部法律修订之前,各地的条例都有一些规定,各地的条例在规定再生育情形的时候,地区之间有一定的不同,有一定差异。概括起来大概有八至九种类型,各地的情况比较复杂。我们这次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人口计生法未作出统一规定,再生育情形一般主要还是针对再婚家庭、病残儿家庭,要依据相关规定,经过批准之后才能允许再生育。
在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过程中,我们曾经考虑想把再生育的情形统一起来,在这部法当中一并予以表述。在征求地方意见的过程中,大家认为各地条例在先,各地在再生育管理方面已经实施多年,为了保证各地再生育情形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地方的同志认为国家很难做出非常详尽的规定,特别是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做出统一的规定。但总体来看,大家在再生育问题上还是有一些一致的认识,还是希望能够在再婚家庭,在病残儿家庭,特定人群、特殊地区的再生育规定方面,省与省之间不要出现太大的差异。
代孕到底禁不禁止?
删除相关条款不意味着放开
记者:在21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口计生法修正案草案中,“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引起社会争议。27日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删除了这一拟新增的规定。“禁止代孕”条款从一开始写进草案中到最后拿掉,经历了怎么样的一个过程?这是否意味着中国会适度地放开代孕?
张春生:我们了解到,在这次审议过程当中,一些委员认为这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改时间紧,关于代孕的问题,是一项非常复杂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进行认真的论证。即便写入这部法律,一些委员也认为可能难以彻底地禁止这种现象,一些人还可能会到允许代孕的国家去代孕。同时,也有一些委员认为,关于禁止代孕等这样的法律法规非常必要,但是不是一定要在这部法律中予以列入,大家有不同的意见。
我们看到表决以后,这部法律当中没有涉及关于代孕的相关条款,但是我们会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精子库行政许可方面的规定,以及2001年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的规定,会同相关部门继续加强对这个领域的管理,予以规范,严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严禁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同时,我们还进一步地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管理,保障正常的医疗秩序,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新法实施后失独还有扶助吗?
已领独生子女证家庭可获扶助
记者:新计生法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此后的失独家庭是否可获扶助?
周美林(国家卫计委指导司副司长):根据人口计生法修改决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也就是说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前,只生一个子女的家庭,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即使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后,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都可以按照规定获得帮助和扶助。
但在新法实施之后,对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再出现类似的情况就不再参照实施新法之前“老人老办法”的方式。
晚婚晚育还奖励吗?
取消晚婚假延长生育假
记者:新法删除了对于晚婚晚育奖励的规定,是否意味着晚婚晚育假取消了?
张春生:关于晚婚晚育假的问题。法律修订之前,我们是鼓励晚婚晚育,其中有关于晚婚假的规定,晚育假也有。这次根据中央五中全会关于全面“两孩”政策的部署,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经取消了相关鼓励晚婚晚育的条款,在新法实施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无论是一孩还是两孩,甚至一些符合地方法规规定的再生育三孩以上的,都可以享有延长生育假的相关奖励,及其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
当前男女初婚年龄已经到了25岁左右,初育年龄到了26岁以上,针对这种情况,国家不再专门鼓励晚婚晚育,因为年龄太大,对于母婴的安全、保健,对于高龄产妇的身体健康等等方面都不利。总的来讲,新法还是鼓励大家按照政策生育,在晚婚晚育方面不再做限制,而确定的是自主采取相关的避孕节育措施,自主安排家庭生育计划。
>>短评
“全面两孩”时代到来
上世纪70年代初以来,中国开始推行计划生育;1980年开始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1984年开始“开小口、堵大口”——中国现行生育政策在长期实践中逐渐完善形成。1978年3月,“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载入宪法。2002年,中国施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经过长期努力,中国少生4亿多人,缓解了对资源环境的压力。但近年来,中国人口结构呈现高龄少子特征。适龄人口生育意愿明显降低,少生优生成为社会生育观念的主流;同时,人口老龄化态势明显,老年人口比重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劳动年龄人口开始绝对减少。这些都对中国人口均衡发展和人口安全提出挑战。
中国目前约有1.4亿已育一孩的已婚育龄妇女。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新增可生育二孩的目标人群约9000万。这将不仅拉动住房、教育等方面消费,而且可以减缓人口老龄化压力,增加劳动力供给。
此前,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王培安预计,政策实施后,2029年中国人口达到峰值14.5亿。“两孩”政策会使中国经济潜在增长率提高约0.5个百分点。实行“全面两孩”政策不意味着放弃计划生育国策。“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这一条款并无变化。
□反家暴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作为我国首部反家暴法,该法共六章38条,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恐吓等精神暴力纳入家暴,同居人等实施暴力参照反家暴法。
家庭以外成员概念界定?
共同生活人员不包括同性恋
记者: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人实施的暴行,是否包括同性恋居住者?
郭林茂(全国人大常委会社会法室负责人):我们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是根据现实中出现的家庭暴力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家庭成员之间发生家庭暴力,有很多实发案例,共同生活人员之间发生暴力的也有很多实例,关于“同性恋家暴”,我们还没有发现这种暴力的形式,所以,应该说共同生活人员不包括同性恋。
这次反家暴法立法中遇到的最大问题、难点,就是家庭成员包括哪些、家庭暴力是哪种形式。家庭成员在现有的法律中规定为姻亲、血亲及收养形成的法律关系。至于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员,有监护关系、寄养关系,还有同居关系。
为什么没有把家庭成员外的各种关系都予以明确?这是因为这部法律是反家庭暴力法,主要是管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家庭成员以外的暴力行为,严格地说不叫家庭暴力,所以不适用本法,是参照本法执行。
发现家暴线索如何处理?
学校医院等有强制报告义务
记者:家庭暴力具有隐秘性特点,许多家暴持续时间很长,知情人也很多,但直到发生严重后果才被曝光。以2013年“吸毒母亲饿死女童案”为例,社区工作人员、邻居都了解吸毒女乐燕长期使用监禁手段虐待儿童的情况,但没能阻止惨案的发生。新法施行后,发现家暴不报告如何处理?
相关专家:“官不究,民不举”,这是我国当前反家暴工作的一大障碍。对此,反家暴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若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家暴或疑似遭受家暴,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要对报案人的信息保密。
规定学校、医院、医疗机构、居委会等易发现家暴线索的机构有家暴强制报告义务,并鼓励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介入家暴事务,法律借此释放了一个明确信号,即家暴不是家务事,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