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自治区发改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共同出台了《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地区实际,对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领域一些不适应当前形势要求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在招投标监管模式上进行了大胆改革和创新。
《办法》改进招投标监管方式,推动招投标职能转变。宁夏积极改革创新招投标监管方式,着力营造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一是新增设诚信分值。重视诚信等级在评标中的作用,建立健全诚信体系,实行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将诚信、不发生安全事故、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作为投标的重要条件,应用于评标过程中直接加分,从招投标源头助推企业诚信经营,最大限度减少人为因素。二是实行双重审查制度。对技术复杂或具有特别技术要求的项目,为减少投资者不必要的损失,同时避免围标现象,实行资格预审,以便实力强、技术硬、信誉好的竞标者中标。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一律实行资格后审,限制业主自由裁量权,让有意竞标者能够广泛参与,以有效遏制围标、串标。三是实行招投标活动属地化管理。对政府投资的自治区重大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其他项目实行属地化管理。逐步实现招投标市场监管由管理向服务的转变,开展以设区市为单位的分片蹲点督导制度,推行在一线发现问题、在一线解决问题的一线工作法,为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提供优质服务。
《办法》明确,放开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招投标限制。对不同投资来源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实行“差别化监管”的办法,明确对国有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将进一步严格规范,全面加强监管,对民营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则将主动权交给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是否进入招标交易场所开展交易活动等,还定标权于招标人。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简化工程招投标方式,与施工许可并联审批,有效提高了招投标效率。这样既有利于集中有限的行政管理力量抓住管理的重点区域,又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
《办法》还制定了“分灶吃饭”政策,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不得参加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投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不得参与施工单项合同额1000万元以下项目的投标。通过限定不同资质等级企业工程承包范围,避免大企业依托优势资源恶意低价竞争、挤占中小企业发展空间,在扶优扶强的前提下,保障大企业利益的同时,又充分照顾到中小企业的利益,促进大中小企业合理有序竞争,共同促进宁夏建筑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办法》推行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在评标定标中,继续推行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的招投标方式。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单项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施工总承包项目,在专家评委评出合格中标人的基础上,实行无特殊技术要求抽签摇号的方式随机确定中标人,把中标决定权交给市场,专家只有投标否决权,没有中标决定权,有效防止人为因素对评标结果的影响。通过改进评标方法,尽量减少中间环节,杜绝暗箱操作,防止泄露标底,遏制编制标书及评标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目前,这种办法已试行多个项目,效果较好。
《办法》要求,对招标代理机构实行竞争比选。为有效防止招标人在选择代理机构时将个人意愿授意由招标代理机构实现的行为,截断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形成三点一线的利益链条,以合格制评审为基础,对招标代理机构采取招标代理比选办法,从招标代理机构库中随机抽取代理单位。同时,建立健全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记录,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动态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对代理机构的业绩进行考评,严格实行代理机构末位淘汰制度和违规清退制度,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秩序,切实解决中介不“中”问题。(来源:中国建设报)
责任编辑/张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