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制度保障监察工作有效开展
孟凡朋 李莉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环境保护仍然处于负重前行困难期和大有作为关键期,环保部门要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大力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环境监察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工作,创新环境监察工作思路、完善环境监察工作制度势在必行。
环境监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综观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历史,环境监察工作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我国环保事业虽然起步晚,但是发展速度很快,环境监察工作已由以往主要征收排污费等工作向全面监督和检查转变,环境监察的工作范围也从城市扩大到广大农村地区,对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笔者认为,要适应新常态下的环境保护工作形势,环境监察工作还有几方面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环境监察制度有待完善。环境监察制度是环境执法工作的依据和保障。随着环境保护形势的变化,原国家环保总局升级为环境保护部,先后成立了环境监察局、区域环境督查中心和环境应急中心,我国环境监察的职能、任务和工作内容已经有了重大变化,新的环境形势也对环境监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但是,当前环境监察制度还存在一定的空白和滞后。如果不能进行补充和完善,不主动与时代接轨,将影响环境监察作用的发挥。例如环境监察工作方式形式比较单一,虽然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现场环境监察这一形式,但是并没有就现场环境监察的具体程序加以具体说明,也没有对环境监察工作人员的工作方法做出具体规定,这就可能造成在现实中缺乏操作性,不利于环境监察工作的进行,甚至削弱环境监察执法的权威。
二是环境监察人员素质有待提升。环境监察工作是环境保护工作中综合性、实践性很强的工作,涉及环境管理的各方面。新常态下,环境执法人员的素质、能力和执法规范显得尤为重要。我国有6.8万名环境监察执法人员,有环保专业背景的约占20%。面对辖区内日益增多的排污企业,难以做到有效监管。
同时,环境监察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基层环保部门很多环境监察人员不是环保专业出身,面对各行各业错综复杂的工艺流程、污染因子等环境监管要素,很多问题不会查、查不清,导致监管适应不了工作要求。
三是公众参与有待加强。推动公众参与环境监察,能有效解决基层环境监察力量不足的现实问题。当前,环保部门尤其是基层环保部门环境监察力量薄弱,能力建设落后,难以对所有的排污单位进行有效监管。群众比环保部门的力量大得多,基层环保部门不过十几人、几十人,如果能把广大群众发动起来则是几千人、几万人。发挥群众参与环境监察的主动性、积极性,可以有效解决环境监察力量薄弱、能力不足的问题。
环境保护近年来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但是实际上公众参与环保还不够。在一些地方,很多群众并不知道发现污染现象后应该怎么办。有调查显示,一些地方群众甚至不知道12369热线是什么,怎样对污染现象进行举报。新环保法强调公众参与、全民共治,如何将这一思想落实到具体环境监察工作中,是当前各地环保部门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做好环境监察工作的几点建议
做好环境监察工作,笔者有如下建议:
一是加强环境监察制度建设。只有建立科学有效的监察制度,才能充分发挥环境监察部门的作用。《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提出,建立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察体制。新环保法明确了环境监察机构的相关职责,《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研究建立国家环境监察专员制度。建立科学完善的环境监察制度体系,可谓势在必行。
环境监察制度要有科学性,对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的环境监察工作职责予以明确规定,使环境监察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有据可循。要有创新性,对环境监察工作管理办法、工作制度、工作程序进行调整,删除一些过时的制度,新增一些适应新形势需要的制度,提高环境监察执法工作效率。要有针对性,针对当前环境监察中存在的问题,深入研究和探索,用制度推进这些问题的解决。要有衔接性,通过制度建设让各部门相互合作,推动环境监察工作顺利进行。
二是提升环境监察人员执法能力。只有建立高效规范的环境监察队伍,才能保证环境监察执法工作顺利开展。目前,我国很多地方环境监察队伍规模较小,监察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专业能力有限。因此,要加大对环境监察人员的培训力度,每月对监察人员开展一次集中培训,学习巩固环境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学习环境监察现场执法、执法文书制作等相关业务,提升监察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要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执法大比武,并将考试考核结果作为持证上岗和环保专业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培养和激励监察人员成为执法专业人才和办案能手。
要广泛开展环境监察人员交流活动,把基层环境执法人员上挂到省市学习锻炼,把省级专业人员定期委派到基层环保部门带队伍,通过这些措施尽快提高基层环境监察队伍综合素质和能力。
要将环保专业人才招聘向基层倾斜,每年下达一定的招聘名额,吸收更多优秀人才到环保队伍,强化监察队伍能力建设。
要加强对环境监察人员的宣传教育,强化其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把思想统一到如何提升环境监察水平上来,着力提升环境监察效果。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一方面,要积极、主动地向各地方有关领导、部门宣传环境监察工作,使之不断加深印象,特别要加强与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的沟通,争取获得更大的支持。
另一方面,要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让群众知道环境监察工作的具体内容,了解环境监察工作的难处,使其支持环境监察工作。
四是强化公众参与。用好12369环保举报热线等群众举报平台,调动公众参与环保的积极性,发挥群众发现环境问题的能动性。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狠抓影响可持续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突出环境问题的解决,真正维护群众的环境权益。
环境监察系统可聘请来自各行各业的公众监督员,定期组织其参与环保部门的日常检查。可制定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对举报查实的给予奖励。
五是理顺环境监察机制。环境监察工作开展得好不好,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机制是否顺畅。要进一步理顺环境监察机制,有效落实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的环境监管责任以及企业的主体责任,盘活整合环境监察力量,保障群众环境权益。
首先,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区县政府对本区域的环境质量负总责,实行环境安全“一票否决”。其次,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级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形成配合联动、齐抓共管的格局,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斜向到角,堵塞环境监管漏洞,强化隐患排查整改,确保环境安全。第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有关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规范内部管理,加强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
六是改进方式方法。不同地区具有不同的环境问题,要转变环境监察工作理念,针对不同的问题找到不同的办法,因地制宜地开展环境监察。环境监察工作内容较多,纷繁复杂,要明确重点和难点,做到知己知彼。环境监察环节较多,要注重细节,进行全过程管理,提高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要创新监管方法,在实践中不断提升环境监管的质量和成效。例如可采取错时错位监管法,充分利用节假日、周末、夜间等时机开展巡查。可采取环境安全列表监管法,环保部门制定详细的检查表,细化现场监管明细,做到监管无遗漏。还可采取灵通信息监管法,在各企业、有关单位设置环境监督管理员,及时发现问题并报告给环境监察人员,及时进行处理。
作者单位:山东省龙口市环保局
(责任编辑:李国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