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高等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等法律、规章明确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针对学校给自己所作出的处分,有申诉权利。为了畅通学生校内申诉渠道,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不断完善,现就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和完善高等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各高等学校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在总结本校过去工作和借鉴兄弟院校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和完善学生校内申诉办法,作为本校基本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法应明确制定依据、适用对象、申诉范围、受理机构的组成部门和人员以及职能、受理和处理的程序、相关时限要求以及学校认为还需说明的其他事项等。
二、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各高等学校均要成立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申诉事宜,其中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分别不得少于2人,总人数应为奇数。成员因工作调动,岗位调整等不宜再担任的,应及时调整补充。
三、进一步完善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事关维护教育公平,事关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和体系的不断完善,已经建立此项制度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还没有建立的要尽快建立。各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有领导专门负责,将责任落实到部门、人员,积极开展调研并草拟相关文本,按决策程序审定后,于12月15日前发布。在制定过程中要注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要听取学生的意见。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将于2016年对各高等院校学生申诉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导。
各高等学校要于2015年12月15日前将申诉办法文本、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部门和人员名单报送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工作处。
联系人:唐澍 电话:029—88668879
陕西省教育厅
2015年6月23日